4月22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了对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的行政处罚信息。山西信托因有两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被罚款75.48万元,相关责任人员也被罚款19万元。
“反洗钱是指金融机构应做好防范工作,避免其平台成为洗钱的工具。”某私募行业律师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
据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西信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两项违法行为。
《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明确,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和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等三种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金融机构有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等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中还明确,金融机构有第三十一条规定中的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
“在反洗钱方面,信托公司一般会按照监管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报告,一般都有反洗钱系统去做这项工作。”某信托行业内部人士表示,“从理论上看,如果资金是非法所得,信托不会生效,是无法享受信托财产保护功能的”。
记者 樊融杰
编辑 韩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