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4月11日讯(记者 林坚)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是必须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财联社记者获悉,为引导券商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资源配置,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近期,中证协起草了《券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示范实践(征求意见稿)》,并已向行业完成了征求意见反馈。
本次起草的文件与以往不同,旨在指导行业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工作,其突出了“通过示范实践的方式”。中证协表示,这为行业洗钱风险自评估方法、流程、指标提供指导,为行业共性风险或问题的识别和管控提供参考,以提高各券商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一般方法与具体案例两个部分:
一般方法包括洗钱风险自评估实施路径和方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流程。其中,《征求意见稿》具体介绍了三种自评估工作实施路径,以及介绍了前期评估准备、中期评估开展、后续评估结果运用等环节的一般工作流程。
具体案例提供了两家券商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工作实践。《征求意见稿》显示,两家券商以A、B代称,二者有各自反洗钱工作的亮点与特色所在,尤其是体现了“逐层分析法”以及“趋势评估”“偏离度评估”“层次分析”综合等方法论。
图为前中后期评估过程概览
监管层面既有积极引导,也有严格处罚。经记者统计,2021年以来,已有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中天证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申万宏源等券商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时任就职人员因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受到处罚,被罚以数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罚款。其中就在今年一季度,央行分别对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及中信建投开具了罚单,三者合计被罚2859万元,多数相关责任人因负连带责任也被加以罚款。
虽然偶见巨额罚单,但整体而言,在监管层面的积极引导约束下,券商近年来普遍开展了反洗钱制度建设、洗钱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培训宣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系列工作。截至2021年底,券商反洗钱职能部门从事反洗钱合规工作的人员平均为10人,其中,专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平均为6人,兼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平均为5人。分支机构或业务部门反洗钱岗位人数平均为151人。
优秀券商A:结合业务开展情况逐层分析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提供了A、B两家券商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工作实践,就券商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并提供可参考的评估结果运用方案。这也是本次起草文件的出处所在。
具体来看,A券商构建了既适用于集团整体也能体现各子公司特性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框架及评估体系,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固有风险定量评估和管控有效性评估,采用“逐层分析法”综合汇总评估机构洗钱风险。A券商表示,旨在通过评估项目提高自身基于“风险为本”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水平,并在将来通过定期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持续提升。
据A公司统计,上海、浙江、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分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相对较多,黑龙江、广东、江苏等地区涉及有权机关查、冻扣量相对较多,其洗钱固有风险相对较高,存在较高洗钱风险;这些省份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表明洗钱上游犯罪与经济发展呈现一定相关性,尤其东部沿海省份以及黑龙江、北京等地受金融犯罪威胁较大。
另外,从客户群体的风险角度进行评估,上海、江西等地区分支机构因身份信息存疑账户比例较高、境外身份客户占比较高,也存在一定洗钱风险。
图为A券商的业务特性风险评估维度
优秀券商B:细化制定400余项固有风险指标
B券商的自评估案例,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计量洗钱风险,按不同层次凝聚组合,从地域、客户、产品业务、渠道层面评估机构洗钱风险,集“趋势评估偏离度评估层次分析”等多种分析法优势综合开展机构洗钱风险评估。
据了解,B券商共细化制定了400余项固有风险指标,100余项控制措施指标、200余条评分标准。控制措施有效性指标从反洗钱内部控制基础与环境评价、洗钱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评价、地域风险特殊控制措施、客户风险特殊控制措施、产品业务风险特殊控制措施、渠道风险特殊控制措施6个维度进行综合考虑。
此外,B券商每项固有风险措施都综合考量不同维度因素,设置多级考量指标。每项控制措施都设置多级考量指标,考量指标均设定多条评分标准。
不仅如此,B券商在整体固有风险评级基础上,考虑整体控制措施有效性,依据风险计量矩阵,得出经反洗钱控制后的机构整体剩余风险评级,剩余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同时在考虑固有风险与包括特殊控制措施在内的整体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得出地域、客户、产品业务、渠道维度的剩余风险评级。
五类业务领域有较强的洗钱风险
财联社记者梳理后发现,《征求意见稿》还特别举例了多类业务容易发生洗钱事项的环节。
一是证券经纪类业务。在业务特性上,该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银行存管制度实现客户资金在其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的封闭运行,存在的洗钱风险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等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证券交易价格波动进行利益输送等洗钱风险。
总体而言,经纪业务的洗钱风险为中等水平,但其中存在少量协议转让、流动性低、价格易受操纵等特点的交易品种(如新三板交易)或交易模式(如大宗交易),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于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洗钱风险偏高;个别境外B股客户涉及类跨境特性的业务特性风险较高,但业务量极低,总体风险可控;客户保证金消费支付服务功能允许客户资金脱离三方存管体系,将投资资金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消费支付,交易背景和目的难以核实,也存在较高洗钱风险。
二是融资类业务。融资类业务在业务特性上存在杠杆放大作用,但融资类业务都需要开展征信调查,尽调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并采取相应监控管理措施,这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环节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
因此,融资类业务总体而言洗钱风险为中等,但其中质押业务由于其单个客户融资额大、融资资金可以转出证券市场投入生产运营且周期较长,还存在个别第三方还款的情形因而洗钱风险偏高,需要强化尽调、贷后跟踪和交易监测。
三是投行业务。该业务具有较高的行业监管要求,项目尽职调查内容十分详细,对发行人身份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业务洗钱特性风险较低。但近年来涉及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事件偶有发生,可能导致保荐服务被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对项目公司尽调不充分等风险。
其中, 并购业务容易涉及内幕信息,且重组业务中相关资产价格难以公允衡量,可能被利用于非法转移资产,或者利用并购标的对价存在明显偏离而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因此洗钱风险相对偏高。
四是国际业务。其主要是为境外客户或境外资金提供金融服务,由于其存在一定地域风险,识别穿透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存在较大难度,如境外B股客户洗钱风险较高。
境外B股代理业务主要为境外第三方金融机构接受其客户委托,通过境内券商投资交易B股,但无法识别实际投资者的身份,依赖于境外机构的反洗钱内控措施防范客户洗钱风险;此外境外投资者对境内交易规则的认识程度不高,可能在业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自营业务。券商自营业务开展身份识别的对象不是反洗钱领域的“客户”,而是交易对手。此外,在股票自营交易中以交易所撮合交易进行,一般无法知道交易对手,而在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主要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自营业务固有风险等级总体为低。但场外衍生品由于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且定制化程度高,容易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掩盖或模糊交易性质和目的,因此其风险相对较高。
三种自评估实施路径供券商参考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有充分认识,但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理解还不充分,风险控制措施不足,这是本次中证协起草文件的背景所在。《征求意见稿显示》,三种自评估实施路径如下:
一是通过设计机构整体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进行数据统计,开展固有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综合评估机构总体面临的剩余洗钱风险。此种方法使同行业的不同机构的洗钱风险自评估具有一定可比性,但因其从宏观层面出发,主要着眼于机构全局的控制措施有效性,可能会忽略部分产品和业务的固有风险和控制措施的有效程度。
二是基于业务的逐层分析路径。以机构内部业务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分别评定各业务条线的固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并按照相应权重逐层向上加权,汇总得出对机构的固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以及剩余风险的评级。其优点在于既可以横向了解各业务条线固有风险状况和管控情况,从而评估得出不同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并针对性加强风险管控,又可以纵向对各业务条线在客户、产品业务、地域、渠道等评估维度开展对比分析,逐层加权汇总得出公司乃至集团在不同评估维度的固有风险和控制措施有效性评级,最终得出机构整体的固有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级状况。
三是多维度综合分析路径。以机构地域、客户、渠道、产品业务为维度,评定不同维度固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并按照相应权重逐层向上加权,汇总评估机构固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剩余风险评级。该评估法主要结合“趋势评估”“偏离度评估”和“层次分析”开展机构固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