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
前段时间,仁本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昨日,浙江省医保局官网发布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医保发〔2022〕21号文件执行缓缴政策。对所辖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由各市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可持续能力等自行确定是否执行,并报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备案。
二、对符合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缓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虑到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原则上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各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照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免予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名单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确定。
四、相关企业职工除享受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合法权益外,缓缴期限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五、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中断参保等业务,其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单位在规定的补缴期限内统一补缴。
长期护理险在浙江试点上线
有HR伙伴留言咨询浙江对应政策,其实浙江也已发布了开始试行长期护理险的政策。2022年6月28日,浙江省医保局、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的通知,长期护理险将在浙江省试点上线了!政策层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政策
(一)参保对象。试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保障范围。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随着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资金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自然年度筹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人均筹资水平。起步阶段,按照每人每年90—12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在职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分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参照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分担。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政策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失能评估。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和评估效果评价机制。失能等级评定的办法、标准、流程及经费保障,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待遇支付
1. 待遇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探索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2. 待遇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具体项目、支付内容及支付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3. 待遇支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护理服务形式,包括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
统一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综合考虑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平均费用动态确定。起步阶段,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符合规定的机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二、管理机制
(一)基金管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从基金滚存结余中按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全市域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基金以设区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县(市、区)开展试点的,由县(市、区)自行统筹,待全市域开展后再以设区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当年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长期护理保险风险金支付,并结合基金收支运行实际适时调整缴费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服务管理。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编制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等标准化体系。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
(三)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与协议管理定点机构、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长护险制度建设工作,2017年以来,在宁波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先后在桐庐县、嘉兴市、义乌市、温州市等地陆续开展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年,深化长护险试点工作被列入我省共同富裕“1+5+n”重大改革事项之一、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重要任务,并作为“浙里康养”的标志性成果加以推进。为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统一和规范试点地区的长护险政策,在全面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既定政策框架,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制度政策顶层设计。构建适应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长护险试点政策体系,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统一规范保障范围、筹资机制、待遇标准等核心内容,指导全省试点工作。
二是参保对象覆盖城乡。参保范围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体现共同富裕建设背景下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允许试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服务供给情况分阶段推进,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三是资金筹集责任共担。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元筹资渠道,根据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筹资分担模式,由个人、单位、财政、医保基金共同承担。筹资标准坚持低水平起步,由各统筹区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90—120元/年之间定额筹集。
四是保障待遇统一适度。坚持保障基本,全省统一享受条件、统一支付范围、统一支付标准,消除因政策差异引起的地区、城乡和收入差距,待遇保障更加公平。鼓励选择居家护理,推进服务可及。
五是评估标准部门互认。执行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在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部门文件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发布《失能等级评价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建立多部门标准共享互认机制,协同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