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换档、经济结构的调整,及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多年来经济发展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集中爆发。金融监管政策也逐步趋严,由鼓励创新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转变,金融去杠杆、房地产去金融化持续推进,信托公司随之雷声不断,有的公司甚至迎来秋后算账。
1、信托公司罚单不断
2022年8月5日,江西银保监局在官网披露了对雪松信托原管理人员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在之前不久的7月22日,雪松信托才接到江西银保监局对该司及其原管理人员的的6份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500万元(其中公司440万元)。
8月3日,新时代信托收到内蒙古银保监局9份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公司11项违法违规行为,罚款金额810万元(其中公司700万元);7月21日,中铁信托连收四川银保监局11张共计1032万元的罚单(其中公司860万元);7月11日,新华信托及相关责任人员共计被重庆银保监局处罚1465万元(其中公司1400万元)。
再往更早一点的时间看,2021年四川信托曾因13项违法违规行为而收到3490万元的天价罚单,安信信托则在2020年被罚1400万元。
2、行政处罚在信托产品违约索赔中的影响
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系列行政处罚,在信托投资人的产品违约索赔中影响究竟如何?这个问题,对于重组中的信托公司和诉讼中的信托公司,有不一样的影响。
需重组的信托公司在原股东积重难返、无力回天,影响到信托公司稳健运行,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时,银保监会有很大可能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定接管组对信托公司进行接管。接管后,监管部门也会考虑行政处罚对信托公司重组的影响,处罚进度与公布时点会考虑到重组进程,避免因为处罚而增加重组的难度和复杂度。接管期间,行政处罚的公布往往就是对原信托公司及其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性,这将加速信托公司原股东及其管理层的出局,为新股东的进入提供法理依据,并扫清障碍。如新时代信托于6月2日发布关于受让投资者信托受益权的公告后,6月20日内蒙银保监局便对该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紧接着6月29日有99.5%的投资者完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签约,最终7月25日完成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新华信托在7月6日披露其破产清算申请获银保监会批复,7月11日重庆银保监局对新华信托做出处罚决定、7月19日新华信托通知投资者开始进行信托产品权益登记,几起事件也都互有关联。
对于遭投资者诉讼索赔的信托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简称银保监)的行政处罚在索赔诉讼中,首先能起到确认信托公司违法具有过错的证明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从法理上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多方调查取证,认定行政违法的证明标准要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内容,作为民事诉讼的裁判依据,这一做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
其次,银保监的监管处罚也会影响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能不受事先确立的规则拘束和外界的影响,独立、自由地评判证据,以达内心确信的证明程度。银保监会直属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并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有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其履行监管职责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在投资人索赔的民事诉讼中将进一步促进审判法官对信托公司违法违规的内心确信,形成心证结论,同时也减轻审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及赔偿判决的内在压力。
最后,信托公司遭处罚的违法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形成因果关系,因处罚内容的不同,关联度也不一样。如果是因为违规投资、违规发放贷款、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等遭处罚,就与投资人的损失有直接关联;如果是因为“高管履职未经任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对高管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监事会履职尽责不到位未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等遭处罚,则与投资人的损失就没有直接关联。关联度越强,法庭支持投资人诉求的概率就越大。
3、结语
对于信托产品投资人来说,始终关心的是信托公司对这些暴雷产品的兑付和赔偿问题。无论信托公司在重组中的统一兑付方案,还是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判决,都应该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如法谚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