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2 07:40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吴恩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等条款的效力作出调整,过去有关全额支付利息方面的部分条款或成历史。
“这对于我们这些信用卡奴来说是件大好事,其实有时候也不是恶意透支,但也被银行全额罚息了。”杭州白领小杨说。
零头没还清 却按全额罚息
霸王条款屡遭诟病
“去年春节那个月,我信用卡当月消费将近2万元,因为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下70多块的零头没还清,结果银行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仍让我按照2万多元的消费金额付了300多元的利息,我找了银行两次去理论都没用,真是太坑了。”杭州的90后消费者李小姐说起信用卡全额计息,就觉得心头“隐隐作痛”。
信用卡还款“全额罚息”,也叫“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而未偿清金额计息则是将到期未还部分计息。对此,不少消费者质疑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
那么全额计息和未偿清金额计息相差多大?以某银行全额计息信用卡消费10000元为例。假设小明账单日为每月8日,账单到期还款日为26日,利率为日息的0.05%。4月1日,小明消费10000元,4月8日账单显示,小明应还金额为10000元,如果小明于4月26日前还款9900元,那么全额计息前提下,5月8日,小明收到的账单将显示需要支付的逾期利息为:10000x0.05%x26(4月1日到4月26日)+100x0.05%x12(4月27日到5月8日)=130.6元;未偿清金额计息前提下,5月8日,小明收到的账单中,对应的利息应当为:100x0.05%x38(4月1日到5月8日)=1.9元。对比可见,两者相差128.7元。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钱芳律师认为,全额计息方式实际上违反了公平的原则,信用卡全额计息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和格式合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对全额计息条款予以否定和纠偏,非常必要,相关规定若能通过,对持卡人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
两种方案
全额计息将被打破
“我觉得这个征求意见对我们信用卡用户有利。”李小姐觉得不远的将来,全额计息就成为过去式。确实,值得信用卡用户高兴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提出了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说就是,小明消费了1万元,在还款日前已偿还7000元,当小明已偿还最低还款额,主张银行应该按没有还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万元计算透支利息时,法院应该支持。
还有一个方案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的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发卡行此前对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说得清清楚楚了,这时如果小明偿还了9000元,那么他仍然可以主张银行只对未偿还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这时法院也应该支持小明。
顺势而行
部分银行提前取消全额计息
“全额罚息”确实让很多消费者不满,不过,记者发现,目前省内有部分银行,已经取消了全额计息。
比如工行,早在几年前就取消了全额罚息了。工行省分行相关人士介绍,工商银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此外,浦发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相关经理告诉记者,该行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对每月未结清部分从记账日起按万五的日息计算直至结清,计入下一个账单日。
此外,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容差还款”的制度。所谓容差,就是一定额度以内的欠款不仅不用担心“全额罚息”,并且银行不收利息,这部分欠款在下个账单日还款时还上就可以了。如杭州银行是容时3天,容差10元,而农业银行,容差逾期金额在账单金额10%以内,当然,农行普卡最多容差100元,白金最多容差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