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创业板退市整理期股票,将分为两种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涨跌幅限制仍为10%;在《特别规定》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涨跌幅限制为20%。
7月1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ST、*ST股)将和普通创业板股票一样,涨跌幅限制按20%实施。
根据此前发布的相关通知,《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届时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将变为20%。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在涨跌幅限制方面如何安排,备受市场关注。
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新增了ST、*ST风险警示安排。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深交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其中,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上市规则》自6月1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但《特别规定》自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通知对新旧业务规则如何衔接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ST、*ST股)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下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ST、*ST股),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均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
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自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只股票挂牌之日起,创业板ST、*ST股将和普通创业板股票一样,涨跌幅限制均按20%实施。创业板退市整理期股票,则将分为两种情况:《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涨跌幅限制仍为10%;在《特别规定》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涨跌幅限制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