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曾于2020年7月7日13时从中缅边境勐龙段非法通道出境至缅甸,2020年10月16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与他人都刷到一条缅甸工资高的抖音视频并受到诱惑,商定一起偷渡至缅甸工作,后谢某等人分别通过该条抖音视频添加同一蛇头的微信。2021年2月21日至22日,谢某等人一同由南昌昌北机场乘飞机并经南宁中转到西双版纳,后根据蛇头的安排,在未办理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2021年11月2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曾因偷越国境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