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汽车融资租赁(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排名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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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 29日,银保监会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原《办法》,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重点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汽车金融公司法人独立性。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如何优化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该负责人称,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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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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