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不少人信用卡出现了逾期的现象。有人拆了东墙补西墙,养成了以卡养卡、以贷养卡的不良习惯,沦为“卡奴”。但恶意透支信用卡不仅面临着被民事诉讼风险,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想逃避银行卡债?不存在的。
案件详情
2011年12月,被告人史某在猇亭建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
办卡后,史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并开始逾期。后银行人员多次采用电话、留言、邮寄及当面向史某催收,史某象征性偿还部分透支款并改变联系方式,截止案发,史某共使用该卡透支本金99868.55元未归还。
公安机关立案后,史某亲属代为偿还5万元,史某逃匿。后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亲属再次代其退赔5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史某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后消费,共使用该卡透支本金99868.55元未归还,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匿,以逃避银行的催收。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史某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额退赔透支本金,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史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案释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猇亭区人民法院
采编:何骏怡
核稿: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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