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整治银行信用卡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
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
《通知》指出,部分银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经营风险,不合理推升客户杠杆水平。对此问题,《通知》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
《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
银行应当对单一客户实施充分尽职调查,对所获知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当在该客户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监测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情况,实施相应的额度扣减。
据央行发布的最新支付业务数据,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98亿张,环比增长0.97%。
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不得超过20%
以往银行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把发卡量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导致大量无效卡发出,存在潜在风险。《通知》要求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通知》就“睡眠卡”相关规定进行了升级,明确提出,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
此外,《通知》还明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通知》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
不得对已办理分期资金余额再分期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针对分期业务,《通知》要求银行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必须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另外,《通知》要求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除现金提取业务外,向违约或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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