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律师取证难、调查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今天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实行律师调查令的相关情况。
律师调査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该证据的法律文书。
据了解,《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不愿配合或有选择的配合。如果持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可以有效减少阻力,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增加了律师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使用的“硬手段”,不仅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也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律师调查令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投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以及承诺书等材料。《规定》强调: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申请调查的内容如果仅写调查“案件相关资料、有关材料”或存在其他内容不明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规定》,调查令还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カ、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财产流转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其中包括,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等。通过实行律师调査令制度,把有关调査取证工作依法交给当事人及其律师去完成,充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査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最大程度地促进阳光执行,既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监督执行的权利,又能够减少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发生。
来源:郑说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