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信用卡审核过了(交行信用卡审核了三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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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套码”交行信用卡中心把卡友给告了,索赔927万。


套码利益纠葛


2018年6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交行信用卡中心”)在检查业务过程中,发现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提供的交易信息存在问题,遂向卡友发送《公函》一份,该公函载明,卡友发送的部分交易存在非法套用信用卡还款交易商户类别码(MCC9498)开展信用卡消费交易的情况,自2018年1月至3月,上述交易共计31万余笔,合计交易金额人民币21亿多元。因上述交易实际刷卡消费商户名称与账单显示商户名称不一致,引发大量客户否认交易与投诉;另,因该类交易手续费率远低于消费类交易,造成交行信用卡中心手续费收入严重受损。


与此同时,交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手续费损失906万余元。


这里的MCC9498是信用卡还款业务的商户类别码,按照《中国银联信用卡还款业务开办指南》信用卡还款交易不区分渠道差别计费,统一执行标准为:借记卡发卡机构收1.5元/笔,信用卡中心付3元/笔,中国银联收0.3元/笔,收单机构收1.2元/笔。


但如果是信用卡收单,则需要按照96费改的要求进行计算,银联发布的《关于发布银联卡刷卡手续费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函》表明,发卡行服务费为:借记卡(含预付费卡)费率为交易金额的0.35%(单笔费用封顶13元),贷记卡(含准贷记卡)费率为交易金额的0.45%。而2018年仍然处于96费改执行的过渡期,具体为: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273%(单笔费用封顶10.14元),贷记卡发卡行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351%。


也就是说,卡友将原来0.351%的贷记卡收单类型,套码变成信用卡还款的类型,按照信用卡还款业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即每笔1.5元进行结算,向交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了手续费。


期间,卡友一共向交行信用卡中心缴纳47万余元手续费。回头再看,交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实际结算了21亿多元的信用卡交易,但实际卡友只给了47万多元。


而面对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公函》,卡友工作人员也通过电子邮件向交行信用卡中心发了一份《致歉信》:“对于我们双方工作人员在银联总部面谈时贵方所述,由于我司走9498MCC消费交易导致贵中心交易手续费损失一事,我们深表歉意。在会前我司接到银联通知时,此事已引起我司高度重视,并展开了调查,发现是由于系统漏洞导致了此问题的发生,当时我司就漏洞进行了紧急处理。会后我司进一步对问题进行了排查,确认漏洞修补后已无通过9498MCC发生的消费交易…。”


也就是说卡友认错并道歉了,至于赔款,《致歉信》没说。


于是,半年之后,2019年1月,交行信用卡中心将卡友告上法庭。为何事发于2018年6月,经过半年交行信用卡中心才起诉,期间双方经过了怎样的“扯皮”期,这不得而知。


对铺公堂


一审卡友就输了。


交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卡友赔钱,还要还利息,总计927万。


卡友不愿意,并辩称:“被告(卡友)并未套用信用卡商户类别码9498的行为,被告(卡友)设置的商户类别码是准确的;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将交易信息传递给中国银联,中国银联再将信息传递给原告,由原告进行审核。整个过程中,被告仅负责发送完整的信息。原告在收到中国银联发送的信息后,并没有向被告提出过异议。2018年6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函件后,直到2019年1月才提起诉讼。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交易如确有差错,被告也已尽到了审核义务。原告至今未提供其交易明细情况。如原告要证明被告套用商户类别码,则需证明商户上传的商户类别码与被告发送给原告的商户类别码是不一致的。”

简单的说,卡友否认套码,并表明交易有问题为何交行信用卡中心早不说。


交行信用卡中心明显是有备而来,列举了9条证据,其中一条就是卡友给交行信用卡中心发的《致歉信》。


与此同时,交行信用卡中心搬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中国银联信用卡还款业务开办指南》、《关于发布银联卡刷卡手续费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函》、《损失计算详细表格与汇总表格》、《关于启动银联卡特约商户现场注册工作的函》、《银行卡卡表信息》等证据。


对这9条,卡友要么无异议,要么真实性不予确认,一审卡友输了。


卡友不服,上诉。二审卡友有三大理由:


1.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卡友)与被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有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约商户委托收单机构即上诉人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故应认定为上诉人接受特约商户委托进行资金结算,一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实际交易发生在被上诉人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上诉人作为收单机构,在交易中系特约商户的代理人,仅负责将商户产生的交易数据上报中国银联系统,并非基于中国银联的交易规则与被上诉人构成多边资金清算合同关系;


2.上诉人(卡友)不应对被上诉人(交行信用卡中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基于受托人地位,将交易数据上报中国银联系统并由上诉人确认后,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已为特约商户正确设置了商户类别码(MCC),交易类型错误系特约商户造成,另被上诉人对明显错误的MCC在数月后才发现也具有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双方当事人至中国银联就纠纷进行解决过程中,中国银联也并未对上诉人进行处罚,说明上诉人并无违规之处。


3.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卡友)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认定有误。上诉人经进一步核实认为,本案所涉的315,610笔交易数据中,包含有正确的交易内容,故损失计算金额应当予以相应扣减,但因一审中上诉人并无充分时间核对数据,故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有误。


简单理解就是,1、我们和交行没有资金清算合同关系,我们是帮银联做收单。2、银联没罚我们,我们没违规,套码是商户自己搞的。3、套码交易没那么多钱,里面也有正确交易的。


但法院驳回这三条理由,其中驳回第二条时,引用了卡友的《致歉信》内容,表明卡友认可存在错误设置MCC导致被交行信用卡中心遭受损失的情形。


估计此时卡友的内心可能是,“发啥《致歉信》呀,莽过去可能还会赢。”


维持原判,卡友二审输了,赔偿损失的手续费,以及这笔钱从2018年7月7日到2019年8月19的利息,总计927万元,诉讼费也一并由其承担。


最后,卡友与交行信用卡中心的纷争,说到底还是信用卡交易套码引发的利益纠葛。套现产业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没有受害者的产业,收单机构、卡组织有手续费,银行信用卡有人用,有手续费同时如果分期还能获利。然而此案一出,也反应出了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手续费的利益纠葛,收单机构看来也需要与发卡行处好“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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