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富二代”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伪造车辆质押合同后,假冒车主签字将车子质押……
近日,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浙江海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王某经营着一家二手车店,2021年12月的一天,唐某找到王某称,有一批“富二代”需要开公司,打算质押名下的豪车来换取周转资金,但自己资金也不多,因此想把这个生意介绍给王某,自己从中拿点“好处费”就可以。
想着唐某之前也是做二手车生意的,王某不疑有他,确认了车辆行驶证、借款人签字的汽车质押合同、借条等材料后,将钱转到了唐某指定的账号上。此后唐某又在王某处质押了多辆豪车。
然而两个月后,王某发现一直停在厂房里的汽车全部被人开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先后从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租车行内租赁了保时捷、宝马、奔驰等品牌在内的14辆汽车,从赵某经营的租车行内租赁保时捷品牌汽车1辆,向被害人王某等人谎称上述15辆车为富二代所有,因富二代融资需要,愿意将车辆质押给被害人以获取借款,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并通过冒充车主签名伪造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王某等人信任,后将上述车辆质押给被害人王某等人,进而骗取了4名被害人共计465万元,扣除之后支付的利息等费用67万余元,实际诈骗金额397万余元。被告人唐某将获取的钱款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期间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等人损失共计14.2万元。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等人过于轻信被告人唐某,对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上借款人是否为车主本人签字及被告人唐某是否取得授权等重要事项未加审核,致使签订合同完全流于形式。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验签字人或代理人的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海宁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