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招商引资大会精神,提高我市招商引资竞争软实力,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合投资兴业,培育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产业体系,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南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 及配套工作细则的通知》(甘南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简称“20条”)。
用地保障方面
(一)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七大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单次签约到期后,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对已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土地供应,可按照“一次规划、分批供应(出让)、分批建设、滚动办证”的方式,有效推动企业建设和发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
(二)对在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出让时,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第十三等执行。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经合作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重大项目可以在土地出让时先交30%的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竞买保证金抵作部分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缴清。(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奖补政策方面
(三)对成功引进的文旅产业、现代农牧产业、藏中药产业类、数据信息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投资且正式投产的,按照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的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引进的特色产品加工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投资且正式投产后,按照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黄金产业、新能源产业强链延链补链方面取得突破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的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对项目及时落地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投资方10万元的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不包括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投资方20万元的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8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投资方30万元的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1亿元(不包括8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投资方40万元的奖励;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包括1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投资方50万元的奖励。(由市统计局负责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五)对在我市并购生产型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不低于原企业前三年平均缴税基数的基础上,超缴税收部分享受新办生产型企业待遇;并购停产五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120%的严重亏损生产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新办企业享受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并由市级财政给予三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由市税务局负责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六)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技术创新示范奖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由市科技局负责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七)对招商引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招商引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且注册地在合作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招商引资企业在合作市设立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功能性机构,且年实现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市企业将总部迁往合作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市企业融资增发成功且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用于落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认定并落实)
(八)对招商引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招商引资企业研制的产品获得当年中国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并落实)
(九)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非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且正式投产的,按经核实认定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和农产品加工500强企业项目的,再分别追加50万元的奖励。(由市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对成功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予以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由市统计局、市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认定,市委组织部负责落实)
(十一)对连续两年销售收入或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进入“四上”企业名录库,且年内产生贷款的招商引资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补贴(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贷款贴息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认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落实)
(十二)对招商引资企业在盘活市场、带动区域商贸流通、繁荣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达到3000万—5000万元(不包括3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达到5000万—8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达到8000万—1亿元(不包括8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超过1亿元的(不包括1亿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由市商务局负责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三)对通过招商引资入驻我市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并上限入库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分别为:批发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800万元以上(包括800万元),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住宿业星级饭店、旅游饭店或餐饮业年营业总收入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同时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由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四)对通过招商引资在我市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地线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对注册成功一款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负责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五)对落户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污水处理费和供水费一年。对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生产型招商引资项目,且投资商自筹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余款通过银行一次性贷款解决的,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一次性给予贴息补贴(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认定,市财政局、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人才和用工保障方面
(十六)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学历、教授或高级职称),为其配偶提供就业帮助和解决子女就近入学,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对设立专家工作站、工作室或利用相关平台提供远程技术支撑服务满三年且取得科技成果、带动企业发展成效明显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愿意在合作市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可同等享受合作市住房保障政策,随行子女有入园、上学需求的,按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就读。(由市科协、市人社局负责认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七)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就业援助;对吸纳甘南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指标倾斜;对招聘录用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有用工需求的招商引资企业,做好企业用工咨询,为企业设立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拓宽用工信息沟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并在企业职工职称评审方面予以支持。(由市人社局、市工信局负责认定并落实)
服务保障方面
(十八)对金融机构是否积极主动扶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进行绩效评价,对积极主动为企业在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认定并落实)
(十九)对落户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孵化场地,免收一年场地租赁费(可视实际情况延续执行),负责供水、排污、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前期工程,达到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由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认定并落实)
(二十)对招商引资企业在选址、规划和建设方案等审批方面原则上一会办结,减少报批审核等环节,并实行帮代办和全程交办督办,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一企一策”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提供“一对一”优质高效服务。对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和采购。(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本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中共合作市委合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配套工作细则的通知》(〔2020〕37号)同步废止,本政策由市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解释。
附件:合作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