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投资风险(电视剧投资风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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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视类产品类型

1、电影业务

电影业务所形成的主要产品就是电影作品。电影作品拍摄完毕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即形成了可销售的产品。公司电影业务主要收入来自票房分账收入,即公司与国内院线达成发行放映合作协议,影片放映所产生的票房收入由公司与院线分账。公司还通过向电视台出售影片的电视播映权、向音像制品出版企业出售影片音像制品出版权、向网络视频服务企业出售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向专业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电影发行企业出售影片版权取得相应的版权收入。电影衍生产品包括贴片广告、植入性广告、电影图书出版、电影道具衍生品等。

2、电视剧业务

电视剧业务所形成的主要产品就是电视剧作品。电视剧业务收入来自电视剧版权的销售,主要包括电视剧播放权收入、电视剧音像制品版权收入及衍生产品收入。电视剧播放权收入主要来自各省级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其中省级电视台作为电视剧放映权的省内总分销商再向下分销给省内各地方电视台。电视剧音像制品出版权一般在电视台播放电视剧一段时间后转让给音像制作公司取得相应的版权收入。电视剧衍生产品与电影衍生产品类似。

二、影视类主要经营模式

1、电影业务

(1)生产模式

电影单笔投资规模较大,大制作影片的投资预算通常动辄上亿元。因此,为减少资金压力,规避投资风险,常由多个投资者联合投资一部影片,并根据投资协议来确定各方对影片版权收益的分配,这就是电影业的联合摄制模式。在联合摄制模式下,各投资方按合作分工可分为执行制片方和非执行制片方两种角色。执行制片方一般由投资比例最大或制作实力最强的投资方担任,其余投资方即为非执行制片方。

在联合摄制模式中,投资各方对影片版权收益的分配方式较多,主要包括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按版权地区分配、按版权类型分配及上述分配方式的结合等。因此联合摄制协议中的版权分配条款个性化较强,取决于投资各方的协商结果。

(2)销售模式

①院线销售

在目前我国电影业的监管政策下,电影发行公司发行影片和影院进行电影放映的两个流程之间存在一个特殊且必备的环节——院线。电影的销售模式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体现为:电影发行公司委托院线公司负责影片的放映工作,院线公司根据旗下所属影院的情况对影片放映进行统一的安排及管理。电影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和影院通常按照40:10:50 的比例对影片票房收入进行分配。

② 电影收入集中实现

电影具有档期运作的特征,院线公司一般会安排电影在特定的档期播出。由于中国电影企业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电影票房分成收入,因此电影制作和发行企业一般会在此期间集中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根据原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和行业惯例,院线公司一般将票房收入扣除增值税和电影业发展基金后净额的40%左右分给发行企业,然后由发行企业与制片企业对分得的票房分账收入按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2、电视剧业务

(1)销售模式

生产模式同电视剧业务,电视剧销售是播放权的多次转让,销售模式如下:

在目前的政策及市场环境下,只有电视台能够播放电视剧,因此电视剧产品的销售对象单一,销售方式比较简单。在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即将电视剧的播放权出售给电视台,然后由电视台根据自身的排播时间安排电视剧的播放工作。因此,电视剧的发行较少涉及到类似电影在放映前所需要的大规模发行宣传工作。

一般情况下,公司向电视台销售电视剧电视播映权分为首轮播映权转让和二轮播映权转让。首轮播映权是指部分电视台可以按约定的顺序在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24个月内(部分剧目延长到36至60个月)先后开始播放的权利;二轮播映权是指首轮播放结束后,其它电视台继续播映的权利。由于二轮播映权在播放时间上滞后较多,观众接受度较低,因此二轮播映权的单集销售价格远低于首轮播映权,一般来说,首轮播映权收入占总播映权收入的90%以上。

(2)宣传与预售

为缓解资金压力,对于部分电视剧,公司会采取预先销售的形式,即公司在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之前就将未来电视播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预先销售给电视台、网络视频服务企业等客户。

预售主要适用于电视剧业务,通过这种预售的方式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由于预售时电视剧尚未完成,因此预售的价格主要依据电视剧的投资规模、主创人员知名度、剧本质量等核心要素来确定。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毕,取得发行许可证后,进入正式发行销售阶段。发行人员向电视台进行样片推介,根据电视剧的质量、制作成本、电视台的需求等因素,与电视台协商确定销售价格。

三、影视类主要问题

1、业务问题

(1)关于行业准入的资质问题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作为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重要产业,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监督、管理。

根据1997 年9 月1 日起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2000 年6 月15 日起实施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才能发行。

根据2002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和2004 年11 月10 日起实施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对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甲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乙证)方可制作电影,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必须持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关于行业监管的政策波动

比如电视剧在电视台播放的政策。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首轮播出模式可以概括为“N X”模式,其中,“N”为电视剧首轮播出中在黄金时段播出的频道数量,“X”为该剧此轮播出中在其他时段播出的频道数量。现有政策规定N 不能超过4,该等播出政策通常简称为“4 X”。2014年4 月15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4 年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会议上宣布,自2015 年1 月1 日开始,将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二集。上述政策简称为“一剧两星”,其将取代已实施10 年的“4 X”播出政策。

(3)产品的适销性问题

电视剧产品作为一种文化产品,缺乏外在有形的评判标准。观众主要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和生活经验来决定是否观看电视剧作品,并且上述主观偏好和生活经验也会不断发生变化。

电视剧生产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生产。一般工业产品都可以先研发,再试产,试产成功以后再量产。生产者可以通过产品测试、市场调研等多种方式判断最终使用者的消费需求。而电视剧制作企业只能通过主观预测来生产。由于电视剧无法试制,整个生产过程难以根据电视观众的需求调试。这要求电视剧的制作机构具备对市场需求准确的把握能力。

(4)电视剧作品存量价值较大

电视剧制作企业生产的产品为电视剧作品,其销售的是作品的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音像制品出版权等知识产权,上述知识产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对于成本前期已经结转的电视剧作品,无需额外的成本投入,即可通过二次销售取得收入,一方面可以持续获取版权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衍生品授权取得收入。

2、关于财务问题

(1)收入确认原则问题

①电视剧销售收入

公司向电视台、中间商、网络视频服务企业和音像制品出版企业等不同渠道销售电视剧产品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即公司在电视剧完成摄制并经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电视剧拷贝、播映带和其他载体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通常为电视剧母带移交的日期,金额为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

②电影销售收入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指在电影完成摄制并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电影于院线、影院上映后按公司与放映方确认的实际票房统计并根据相应的分账方法所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电影版权收入指在影片取得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母带已经交付给买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收入。

(2)计划收入比例法结转成本

①会计准则规定

财政部2004年12月财会[2004]19号所发布的《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影视行业销售成本结转的会计核算作出如下规定:

1)企业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或采用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将发行权、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映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计划收入比例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收入比例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如果企业预计影片不再拥有发行、销售市场,应将未结转的成本予以全部结转。

2)影片成本的结转,可以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也可以采用零毛利法和固定比例法。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的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以上方法和结转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企业在尚拥有影片著作权时,可在“库存商品”中象征性保留1元余额。

②影视行业销售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

1)零毛利法是按照应结转销售成本额与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额相等,使其毛利为零的一种销售成本结转方法。该方法在预测收入比较准确的情况下能够充分满足谨慎性的需要,但对配比性原则的遵循则显得不足,不仅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而且也影响前后各期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报表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2)固定比例法是以一个固定比例作为计算各期(月)应结转销售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该方法考虑了配比性,但由于各影视剧收入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靠性和谨慎性。

3)计划收入比例法是指企业从影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之日起,在影视剧的销售周期内,按照影视剧的实际库存成本占预计销售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销售成本结转率,计算销售各期(月)应结转的存货成本和期末应确认的存货。并且期末公司项目发行部根据影视剧市场状况加以分析,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原来预计收入情况进行修正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来计算各期应结转的成本。

③成本结转方法

计划收入比例法是指公司从首次确认销售收入之日起,在成本配比期内,以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占计划收入的比例为权数,计算确定本期应结转的相应成本。该方法在具体使用时,一般由影视剧的主创、销售和财务等专业人员,结合以往的数据和经验,对发行的影视作品的市场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进行预测,并估算出该影视剧在规定成本配比期内可能获得收入的总额。在此基础上,计算其各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计算公式为:

计划销售成本率=影视剧入库的实际总成本/预计影视剧成本配比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100%

本期应结转成本额=本期影视剧销售收入额×计划销售成本率

上述公式的三项基础数据中,“影视剧库存总成本”和“本期(月)影视剧实现销售收入”为已知指标,“预计影视剧成本结转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为主观判断指标,由于存在客观政治、经济环境、市场变化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预计销售总收入与影视剧成本结转期内最终实现的总收入之间会存在差异。

④成本结转方法的修正

1)计划销售总收入的调整

为了确保计划销售总收入与实际销售总收入尽可能接近,公司每年末对自取得发行许可证之日尚未满24个月的电视剧,根据实际签约及市场反馈情况调整销售计划,然后根据新的计划销售总收入重新确定计划销售成本结转率,具体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计划销售成本率=影视剧库存总成本/重新预计影视剧成本结转期内的销售总收入×100%

本期(月)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本期(月)影视剧销售收入×调整后的计划销售成本率

2)公司实际执行情况与预计的对比

报告期内,公司电视剧实际发行收入与预计收入情况进行对比。由于影视行业的成本结转往往存在跨周期情形,公司影视剧业务的成本结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在该办法下,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准确程度依赖于对影视剧收入预测的准确性。一般情况下,准确性在95%以上基本上是比较审慎的。对于这个问题的核查,主要是关注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3)现金流的偶发性问题

①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问题

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1)电影的贺岁档期

应收电影款主要是电影放映后,公司依照票房分成比例应收电影院线的票房分成款,此类应收款一般在电影放映后3个月内大部分收到。贺岁档是一年之中国产电影票房实现最为集中的时段,为实现更高的票房收入公司往往有意安排大制作电影在此阶段上映。

2)电视剧销售的唯一性

电视剧产品销售的唯一渠道是电视台。应收电视剧款是公司将电视剧的播映权卖给各大电视台后,应收各大电视台的款项,此类款项一般在确认收入后一年内收到。

②存货金额较大的特性

存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系影视制作企业的行业特征。对影视制作企业而言,其产品——影视作品的生产过程中可以不需要购置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土地、厂房等,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剧本创作服务、演职人员劳务及相关支出、摄制耗材、道具、服装、化妆用品等的采购,以及专用设施备和场景的经营租赁等。影视制作企业的连续生产就是资金和存货的不断转换,如果是正常的扩大生产,则伴随着资金和存货的轮换增加。因此,公司只要在持续摄制影视作品,存货必然成为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

③经营现金流极其不稳定的问题

对影视制作企业而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具备以下两大特性:一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周期性,即影视作品从启动投资开始拍摄到实现销售收入并回笼资金往往需要1 年以上的周期,普遍存在跨期现象;二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流出的非均衡性,在影视作品的摄制和发行过程中,资金流出持续全部过程直至发行结束,而影视作品发行结束后资金的回笼往往在某几个时点发生,呈明显的间歇性,从而导致了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非均衡性。

④毛利率的波动性

本公司各期影视业务毛利率的变动主要是由于:(1)电视剧和电影属于非标准化产品,各部作品毛利率均不同;(2)具有不同毛利率的电视剧或者电影在各年度收入确认不均匀。

⑤影视企业的估值增值较大

关于评估,基本上都选取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一般会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争议和观点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3、其他问题

(1)影视类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般就是补充营运资金,因为无法与具体项目对应。

(2)影视类企业对于注册商标的依赖性并不是很明显,其实对观众影响的主要是公司的商号。

(3)影视类企业最核心的资源应该就是签约的编剧、导演或者演员,但是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可估量,目前也没有定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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