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9月1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8年9月21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4名董事在公司本部现场表决,5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全资下属公司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荣盛”)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21,300万元、全资子公司霸州市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荣成”)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26,400万元,一并调剂至控股下属公司保定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浙商”),并由公司为保定浙商在上述范围内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7,7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48个月。嘉兴泰发浩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泰发保定荣盛公寓项目私募基金将其持有的保定浙商49%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唐山荣盛、霸州荣成均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保定浙商为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且保定浙商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本次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调剂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二)《关于对廊坊市荣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清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廊坊市荣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荣庆”)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23,600万元、全资子公司永清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荣恒”)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26,400万元,一并调剂至全资子公司邯郸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荣盛”),并由公司为邯郸荣盛在上述范围内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66个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廊坊荣庆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永清荣恒、邯郸荣盛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上述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本次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三)《关于对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金泓”)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24,610万元调剂至控股下属公司荣盛京宣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京宣”),并由公司为荣盛京宣在上述范围内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次调剂前,荣盛京宣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剩余13,913万元。经上述调剂后,公司为荣盛京宣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合计担保金额为38,523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66个月。荣盛京宣的其他股东香河中龙天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荣盛京宣的10%股权质押给公司、荣盛京宣的控股股东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兴城”)的其他股东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荣盛兴城的15%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同意将公司对惠州金泓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15,34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上饶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荣盛”),并由公司为上饶荣盛在上述范围内向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5,34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54个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惠州金泓、荣盛京宣均为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且截至2018年8月25日,荣盛京宣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上述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鉴于惠州金泓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饶荣盛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饶荣盛与惠州金泓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上述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四)《关于对沧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沧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中实”)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39,600万元调剂至全资下属公司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荣盛”),并由公司为沈阳荣盛在上述范围内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9,6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72个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沧州中实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荣盛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且上述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本次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五)《关于对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开发区荣盛”)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66,000万元调剂至全资下属公司天津荣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臻”),并由公司为天津荣臻在上述范围内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66,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60个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廊坊开发区荣盛、天津荣臻均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且上述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本次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六)《关于对廊坊市荣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廊坊荣庆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6,000万元、控股下属公司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千宸”)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46,700万元、全资子公司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荣盛置业”)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12,700万元,一并调剂至控股子公司徐州荣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荣凯”),并由公司为徐州荣凯在上述范围内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65,4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60个月。徐州荣凯的其他股东悦欣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徐州荣凯47.71%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廊坊荣庆、南京荣盛置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沧州千宸、徐州荣凯为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且徐州荣凯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本次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七)《关于对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荣盛”)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75,150万元、全资子公司濮阳荣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荣佑”)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36,800万元,一并调剂至全资下属公司徐州荣腾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荣腾”),并由公司为徐州荣腾在上述范围内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11,95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72个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徐州荣盛、濮阳荣佑、徐州荣腾均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且上述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本次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八)《关于对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控股下属公司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水荣盛”)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43,474万元调剂至控股下属公司涞水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水康旅”),并由公司为涞水康旅在上述范围内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3,474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42个月。涞水康旅的控股股东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康旅”)的其他股东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荣盛康旅的15%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涞水康旅、涞水荣盛均为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且上述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本次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九)《关于对秦皇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度借款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对控股下属公司秦皇岛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荣盛”)2018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中的30,000万元调剂至控股下属公司秦皇岛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彤鑫”),并由公司为秦皇岛彤鑫在上述范围内向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秦皇岛彤鑫的全资股东秦皇岛荣盛的全资股东荣盛康旅的其他股东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荣盛康旅15%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秦皇岛荣盛、秦皇岛彤鑫均为公司的控股下属公司,且上述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本次调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要求。
(十)《关于签订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荣盛康旅与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政府签订《阆中金沙湾国际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项目合作协议书》,就四川省阆中市阆中金沙湾国际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项目进行合作开发。该项目建设周期预计6年,估算总投资85亿元人民币。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交易涉及金额8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9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
(十一)《关于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下属公司荣盛兴城(兴隆)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荣盛兴城(兴隆)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旭汽车”)签订《安旭新能源项目合作协议》,涉及金额15,147.36万元。
由于安旭汽车为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耿建明、刘山、鲍丽洁、杨绍民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
(十二)《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将于2018年10月14日到期,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延长24个月至2020年10月14日。除对决议有效期进行延期外,公司2016年度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涉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其他条款均不变。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十三)《关于对2018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预计担保事项增加授权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的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预计担保事项增加如下授权:
1、增加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83,710万元,包括增加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和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
2、在本次授权增加的担保总额范围内,属于任何下列情形的,亦包含在本次增加担保授权范围之内:
①单笔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②公司及其全资、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④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⑤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公司可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增加担保额度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包含已成立的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即将成立、收购、合并及重组等形式形成的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
①获调剂方为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下属子公司;
②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③获调剂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④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4、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抵押及质押。
5、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实际发生担保事项调剂前,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6、授权期限自公司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7、对于超出本次担保授权额度范围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预计担保增加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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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拟设立债权融资计划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募集资金的议案》;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结合目前债券市场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拟通过债权融资计划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募集资金。债权融资计划具体方案内容如下:
1.融资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规模: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发行总规模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3.发行期限:本次专项计划期限不超过2年;
4.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按专项计划设立时的市场利率确定;
5.发行对象: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6.资金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7.还款来源:用款项目销售回款,公司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8.增信方式: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聊城酒店抵押。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五)《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8年10月12日召开公司 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