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金融委明确表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后,内蒙古发改委也第一时间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并进一步将打击“挖矿”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虚拟货币。那么以后矿商销售“矿机”和“算力”的行为,会被认为非法经营行为吗?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可知:1.未经许可进行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活动的就会被认定为是非法经营行为;2.刑法都规定的兜底条款。
首先,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第一条来看。对于比特币为代表的矿机挖矿目前来看还不需要取得国家的特许经营,但以IPFS、起亚等硬盘挖矿的形式,则涉及到IDC机房的建设,这就需要取得IDC的相关许可了。毕竟很多矿商也都不傻,签合同的时候也并没有那么直白地去搞个《“矿机”销售合同》,而是打着“云存储服务器”的名义在融资、销售的。然而,如果没有IDC许可却以云存储服务来进行销售的话,这类矿商很容易被定义为非法经营行为了。
其次,郭律师需要先和大家阐明一点,虽然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但这一条款的使用是被限定在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内的,并不是“一网打尽”的规定。而目前来说,不论金融委的发声,还是内蒙发改委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都不属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所以,目前这段时间,矿商们还是安全的。
但是,一旦《八项措施》过了意见征求阶段,或国家发布了类似《九四公告》(属于部委规章)等法律规定后,矿商销售“矿机”和“算力”的行为也必然会被归类为非法经营行为。因此,郭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趋势来看,矿商离看守所的距离,可能也就是具体规定出台的时间问题了。
最后,如果取得了IDC许可等资质,再进行“矿机”和“算力”的销售呢?抱歉,仍然是非法的。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这里虽然提及的是音像制品的非法经营,但同理有运营许可却进行非法“挖矿”的,也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呢,郭律师认为国家打击挖矿行业的政策趋势已经很明显了,具体规定的出台也已提上日程。矿圈里的任何参与者都应该重新审视这个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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