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行:因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罚6万!出借账户不可为,最高可罚50万元!| 案例2023年第43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4-12 00:0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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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7日,山西证监局发布出决定,对王某某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出借证券账户,“助”他人内幕交易
当事人:王某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江苏南京。
经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王某某将个人证券账户提供给陈某某从事证券交易,构成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王某某与陈某某2002年相识,2013年起,两人共同出资设立多家公司。
2021年2月19日,陈某某通过民生银行账户向“王某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共计499.99万元,并与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工具沟通从事证券交易等相关信息。同日,王某某操作“王某某”证券账户买入“苏宁易购”69.16万股,成交金额499.42万元。2021年3月2日,王某某操作“王某某”证券账户卖出“苏宁易购”69.16万股,成交金额553.97万元。2021年3月3日至3月4日,王某某向陈某某原民生银行账户转账共计551.29万元。
当事人王某某在申辩材料中提出,购买“苏宁易购”的决策,是王某某基于个人的技术指标分析作出,不存在出借证券账号行为。但监管部门对于王某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本案中的陈某某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另案处理,因其涉嫌内幕交易“苏宁易购”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51.36万元,并处以154.09万元罚款。
监管持续打击账户出借行为
出借账户最高可罚50万元
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修订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明确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出借行为和借用行为均属违法!按照《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实施以来,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已有14名个人因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监管处罚,2家机构和1名个人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监管处罚:
一、14人因出借证券账户被罚
1.2022年9月13日,西藏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吴某,进行行政处罚。经监管部门调查,叶某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9月23日借用当事人“吴某”证券账户交易“河钢资源”“天际股份”等334支股票,累计交易金额8.64亿元。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叶某,交易由叶某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叶某控制使用。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2.2022年8月26日,天津局对5名证券账户出借人华某某、宋某、胡某、王某、杨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3月19日,按照陶某伟的安排,无锡嘉和融公司借用华某某证券账户并转入资金1000万元,买入股票709万元,3月22日卖出所得755.98万元分转转入花某某、胡某、杨某证券账户。2021年3月至5月,无锡嘉和融公司再次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转入上述五名当事人证券账户,用于买入股票,由五名当事人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完成交易,交易实际亏损由无锡嘉和融承担,股票卖出资金被无锡嘉和融用于其他往来业务。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5名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万元罚款。
3.2022年8月22日,证监会对证券账户出借人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18日(证监会调查日),金轮投资公司借用“周某某”证券账户交易“国联股份”,累计交易1.18亿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0万元罚款。
4.2022年6月2日,浙江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俞某某、庄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两名当事人均将个人证券账户出借给沈某荣使用。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处3万元罚款。
5.2022年5月13日,广东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廖某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当事人廖某某将本人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出借给廖某清使用,出借行为分别起始于2018年12月12日和2020年7月9日,并延续至检查日(2021年8月6日)。
6.2021年12月8日,上海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KC投资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的安排下,当事人李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该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7.2021年12月8日,上海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KC投资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的安排下,当事人李某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该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某账户有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1497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8.2021年12月20日,山东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当事人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于某某使用,于某某借用该账户累计买入672.63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9.2022年3月9日,青海局对出借账户人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 2020年12月底至调查日,王某将该账户出借给张某某使用。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王某”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近738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监管部门还对账户借用人张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2家机构和1名个人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罚
1.2022年8月26日,天津局对无锡嘉和融公司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2022年8月22日,证监会对金轮投资公司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2022年3月9日,青海局对张某某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该张某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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