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23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14名,其中,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事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徐洪才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姚威董事、刘冲董事、邵瑞庆独立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4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李晓鹏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付万军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付万军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董事会同意聘任付万军先生为本行行长,付万军先生的行长职务自其行长任职资格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付万军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付万军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韩复龄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付万军先生上述任职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韩复龄先生上述任职自其董事任职资格获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A股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及202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H股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四、关于在总行设立零售信贷部(一级部门)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六、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为关联法人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五至八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五至八项议案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付万军先生简历
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候任)。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获大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2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4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本行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监事会出具本意见之前,没有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压力测试管理政策(2021年版)》的议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2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批准本行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简称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1-2023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亿元、60亿元、64亿元,合计限额181亿元,涉及资产托管、产品管理、代销服务、综合服务、补充医疗保险、科技服务、联合营销、服务费支出、通道服务、证券化产品投资等业务。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持续关联交易概述
(一)持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4月28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批准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1-2023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7亿元、60亿元、64亿元,合计限额181亿元。
(二)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预计金额
本行设定本次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限额,主要基于以下因素: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数量较多,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合作较为频繁、发生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种类多样、交易规模较大,综合考虑历史上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合理预测未来需求。
本次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托管、产品管理、代销业务、资产转让、综合服务、通道费等类别,涉及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科技服务等业务品种。其中,占比较大的业务类别和品种主要有:
1、资产托管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的托管手续费限额分别为人民币3.2亿元、3.5亿元、4亿元,合计10.7亿元。主要涵盖资管计划/基金托管(投资基金、信托资产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政外包和养老金业务等。
2、产品管理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产品管理服务费限额为每年人民币5.73亿元,合计17.19亿元。主要涵盖持有到期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公募基金业务等。
3、代销服务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代销业务费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1.05亿元、13.72亿元、17.04亿元,合计41.81亿元。主要涵盖代销信托、家族信托、代销保险、代销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基金、代销私募基金等。
4、综合服务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限额为每年人民币1.15亿元,合计3.45亿元,主要为房屋租赁;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限额分别为人民币3.98亿元、3.69亿元、3.69亿元,合计11.36亿元,主要包括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入室清洁、宣传服务、广告服务、系统佣金等。
5、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主要为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购买补充医疗保险,2021-2023年拟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为每年人民币1.9845亿元,合计5.9535亿元。
6、科技服务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限额分别为人民币4.6亿元、5.6亿元、6.6亿元,合计16.8亿元。其中,2021-2023年拟与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开展的交易限额分别为人民币4亿元、5亿元、6亿元,并已于2020年12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7、联合营销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交易费用限额为每年人民币6.07亿元,合计18.21亿元。
8、服务费支出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云缴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云缴费)支付的缴费业务服务费限额分别为人民币0.98亿元、1.3亿元、1.5亿元,合计3.78亿元。
9、通道服务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通道服务业务费用限额为每年人民币4.5亿元,合计13.5亿元。主要涵盖通道管理费用、资管产品管理费用、支付管理费用等。
10、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2021-2023年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证券化产品投资相关服务费用限额为每年人民币12.75亿元,合计38.25亿元,主要包含受托服务费、承销服务费、投资额度等;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的债券承销服务费用限额分别为人民币0.47亿元、0.61亿元、0.69亿元,合计1.77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控股股东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均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人民币781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 2020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59,239.08亿元、净资产6,120.07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502.22亿元、利润总额640.99亿元。
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 年,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2009 年8 月18 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6 年8 月18 日成功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光大证券的主营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20年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287.36亿元、总负债1,755.41亿元、净资产531.95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58.66亿元、净利润24.66亿元。
2、光大永明成立于2002 年4 月,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永明的主营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末,光大永明总资产628.17亿元、总负债582.79亿元、净资产45.38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64.83亿元、净利润2.01亿元。
3、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原名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更为现名,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信托的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其中涵盖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权益投资、消费金融五类核心业务板块,涉及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私募基金、公益慈善、产业地产及物业投资等领域。截至2020年末,光大信托总资产180.81亿元、总负债34.14亿元、净资产146.68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56.30亿元、净利润26.11亿元。
4、光大科技成立于2016 年12 月,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科技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2020 年末,光大科技总资产3.73亿元、总负债1.63亿元、净资产2.10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93亿元、净利润0.23亿元。
5、光大云缴费成立于2018年6月,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云缴费主营业务为便民缴费和普惠金融。截至2020 年末,光大云缴费总资产0.95亿元、总负债0.53亿元、净资产0.42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0.93亿元、净利润0.22亿元。
三、持续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21-2023年,本行拟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进行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情况如下:
(一)本行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限额
(二)本行拟向光大集团系关联方收取的费用限额
上述各业务类别和品种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在各自限额范围内,各业务类别和品种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合计应在年度总限额范围内。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关联方开展业务以来,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履行情况正常。
六、持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七、持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21年4月2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同意将《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1年4月28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本行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八、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引泉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于春玲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并申请2021-2023年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2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一般授信担保,期限1年,信用方式。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一般授信担保,期限1年,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先生兼任太平洋财险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太平洋财险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太平洋财险根据原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1年11月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注册地上海,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经过历次增资,总股本增至194.7亿元。太平洋财险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20年末,太平洋财险总资产1,840.66亿元、总负债1,387.21亿元、净资产453.46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286.78亿元、净利润52.09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太平洋财险提供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为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品种为一般授信担保,期限1年,信用方式。
上述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太平洋财险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
2021年4月26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1年4月28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票同意。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A股股票代码:601818)
2021年4月28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其中,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事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徐洪才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行4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3本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1.4本报告中“本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1.5本行董事长李晓鹏、主管财会工作副行长姚仲友及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孙新红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基本情况
2.1本行简介
本行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818)、2013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18)。
2.2本行战略执行情况
本行聚焦“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愿景和“再上新台阶”阶段性战略目标,启动“跨越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战略执行督导,将全行经营管理行为与战略目标紧密衔接,全力推动盈利能力、经营规模、财富特色、客户基础和风险管控的新跨越。报告期末,本行活期存款日均占比32.36%,比上年末提升0.9个百分点;管理零售客户总资产(AUM)1.98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40亿元;零售客户1.26亿户,比上年末增加333万户,其中,私人银行客户43,766户,比上年末增加3,654户;理财产品规模8,259亿元。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3.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1、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部分)/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2、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本期宣告发放的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股息。
本行本期宣告发放优先股股息人民币16.80亿元(税前)。
3、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以年化形式列示。
上述数据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2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计量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并表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其中,并表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洲)、韶山光大村镇银行、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和江西瑞金光大村镇银行。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计量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3流动性覆盖率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4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
本集团分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2021年1-3月净利润和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净资产无差异。
3.5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积极助力实体经济复苏;一手抓转型发展,推进财富管理银行建设,效益持续回升,风险总体可控,整体经营稳中有进、稳中向好。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55,816.9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98%,其中,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31,588.6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96%;负债总额51,172.1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15%,其中,存款余额35,855.4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01%。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净利润115.6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32%。实现营业收入386.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2%,其中,利息净收入278.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8.2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11%,比上年同期下降1.22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本集团发生营业支出241.4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0.20%,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95.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3%;信用减值损失支出139.5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84%。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总额432.2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63亿元;不良贷款率1.37%,比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3.87%,比上年末上升1.16个百分点。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3.74%,一级资本充足率11.6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00%,均符合监管要求。报告期末,本集团杠杆率7.03%,与上年末持平。
3.6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
单位:股、%
注:1、报告期末,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持有的16.10亿股H股、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2.00亿股H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 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合计11,063,846,380股,其中,代理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集团持有的本行H股分别为4,200,000,000股、1,605,286,000股、1,530,397,000股、376,393,000股和172,965,000股,代理本行其余H股为3,178,805,380股。
4、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本行A股合计797,259,911股,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3.7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
3.7.1光大优1(代码360013)
单位:股、%
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7.2光大优2(代码360022)
单位:股、%
注: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为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7.3光大优3(代码360034)
单位:股、%
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四、重要事项
4.1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4.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2.1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6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本行拟发行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二级资本债券,该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2澳门分行设立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本行澳门分行筹建申请获银保监会批准。报告期末,境外监管审批及其他筹备工作正在推进中。
4.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5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6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五、发布季度报告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编制的季度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六、附录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附后)。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晓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2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约人民币26.2212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约人民币26.2212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光大中心)核定10亿港元(约合人民币8.41亿元)俱乐部贷款额度,期限5年或1年(视发改委备案登记结果而定),担保方式:1、由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香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由光大中心持有的位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8号光大中心大厦(整幢商厦连同停车场)提供抵押担保;3、以上担保方式共同为本次授信提供担保,代偿不分先后。
2、为关联法人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鸿基金融)核定1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0.07亿元)非承诺性双边定期贷款额度,期限360天,由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金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出具安慰函。
3、为关联法人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养老健康)核定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2个月,由中国光大养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养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采购关联法人光控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控融金)的国产电脑设备,交易金额人民币312万元。
5、本行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法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飞租赁)附租约的2架A320系列飞机资产包,总价为1.04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71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人民币781亿元,经营范围: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 2020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59,239.08亿元、净资产6,120.07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502.22亿元、利润总额640.99亿元。
过去12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光大中心于1996年3月在香港成立,原名为永绍有限公司,2018年3月更为现名,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中心主要资产为持有的位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8号不动产光大中心大厦(整幢商厦连同停车场),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光大中心大厦的营运租金收入。截至2020年末,光大中心总资产105.43亿港元、总负债35.53亿港元、净资产69.89亿港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95亿港元。
2、新鸿基金融于2010年9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子公司为光大新鸿基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新鸿基),光大新鸿基主要经营业务为经纪业务、股票融资买卖及财富管理业务。截至2020年末,新鸿基金融总资产100.25亿港元、净资产20.8亿港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8.2亿港元、净利润3.15亿港元。
3、光大养老健康成立于2019年5月,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大养老健康致力于打造以机构养老为体系支撑,以康复医疗、护理医疗为服务核心,以社区服务、居家服务、旅居服务为产品补充,以并购基金资产管理为驱动抓手的长者健康服务产业集团。截至2020年末,光大养老健康总资产7.96亿元、总负债2.43亿元、净资产5.53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0.96亿元。
4、光控融金成立于2015年11月,是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光控融金的主营业务为向金融机构提供包括咨询服务、软件研发、系统集成、运营管理、营销推广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整体解决方案。截至2020年末,光控融金总资产2,103万元、总负债2,044万元、净资产59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5,048万元。
5、中飞租赁成立于2006年,总部设于香港,是光大集团通过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法人,主营业务为飞机租赁及销售,资产包交易,飞机拆解及航材分销,飞机维护,航空金融等飞机全产业链解决方案服务。截至2020年末,中飞租赁总资产463.93亿港元、总负债409.77亿港元、净资产54.16亿港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4.87亿港元、营业利润6.42亿港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本行于2021年3月24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法人光控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议案》《关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法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飞机资产包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1 年3月26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回避表决)。
本行于2021年4月2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1 年4月28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八次、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3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法人光控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议案》和《关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法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飞机资产包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附件1-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附件2-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3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法人光控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议案》和《关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法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飞机资产包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附件2-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附件3-1: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4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法人光控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关联法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飞机资产包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2: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