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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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南省中南邮票交易中心诉讼的一点疑惑

湖南省中南邮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南邮”)是全国较早成立的邮币卡地方交易平台之一,由湖南日报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湖南省金融办(现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函,同意其开展邮币卡网上交易业务等。2014年该公司成立后,打着创新和互联网+金融+文化的旗号,利用虚假宣传,瞒骗散户群众炒作所谓的“邮币卡电子盘”(采取类似期货、股票交易的方式),高峰时共吸收投资受害群众近80万人,累计受骗资金上百亿,最后导致90%以上投资人血本无归!2017年6月根据国家证券会清理整顿的要求被停牌至今。

本人也是其中受害人之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挽回相应的损失,本人寻求法律帮助,依法起诉“中南邮”公司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请求判决其合同和交易无效,赔偿全部损失。起诉后,首先得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支持,认定被告“中南邮”公司以现货交易为名行非法期货交易之实,判决双方合同及交易无效,并由“中南邮”赔偿本人的相应损失。但“中南邮”上诉后,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其交易不具有杠杆机制等为由,驳回了本人的诉讼请求。本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后又得到了湖南省高院的支持,中止了原二审判决的执行,并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然而,没有想到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再审后却认定:中南邮及其开展的业务范围属于国务院及中国证券会清理整顿范围,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整顿过程中,其交易行为性质的认定尚无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制工作会议精神相关规定,对于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专门处置或先行处理的纠纷,在行政机关处理前,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裁定不予受理,并据此驳回了本人的起诉。至此,该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等所有法律程序,长达5年多艰难诉讼后,最后又被驳回。对此本人十分疑惑和不理解!

再审认定,以“中南邮”公司尚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整顿过程中,其交易行为性质的认定尚无结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驳回本人起诉,实际是把行政定性作为审理非法期货交易案件的前置程序,搁置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审理权!本人认为是错误的理解了行政前置程序与非法期货交易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程序须前置于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涉案争议的焦点是确认其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行为,但到目前为止,期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审理非法期货交易民事案件需要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因此,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可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直接认定,不存在需经行政前置程序的问题。况且司法机关依职权直接认定地方交易场所是否涉嫌非法期货交易的行为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由此也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增强司法自信,在审理地方交易场所涉诉纠纷中,依法做出效力认定。

湖南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非法期货交易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38号文,更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程序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涉及非法期货交易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能以涉诉交易未经行政机关认定和处理为由而不受理。而湖南法院的最后再审认定不是完全违背这一规定,自相矛盾吗?不是自己打了自己的脸吗?

退一步讲,如果湖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真想解决问题,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定性后再由法院审理也无妨,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根据国家证券会清理整顿的要求,“中南邮”公司于2017年6月开始被停牌至今已经6年了,按规定本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任务,而“中南邮”公司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清理处置。现在再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本人的诉讼也已经有3个年头了,湖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没有对此案定性,也没有给几十万投资受害人一个合理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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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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