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七、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新疆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新疆某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作为标的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新疆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租金、设备留购价款、违约金以及相关损失费用。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实为借贷关系,判决新疆某公司支付某融资租赁公司欠款本金6000万余元、迟延付款违约金4000万余元,某融资租赁公司对案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新疆某公司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中,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新疆某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新疆某公司分四期偿还借款本金,若按期组合偿还前三期款项后,某融资租赁公司免除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并按支付进度解除对涉案抵押物的查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为少数民族地区支柱型企业纾困解难,支持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典型案例。新疆某公司是从事旅游服务行业的企业。该公司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在原有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实现企业发展与充分就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营销网络,但受疫情影响,旅游业陷入低谷,新疆某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存在现实困难。法院认真落实新冠疫情期间相关案件审理的司法政策精神,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纠纷,助力企业激发内生动力,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