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吉林信托两名员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安某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经理,王某松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职员。
资料显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家银行业监督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1年6月,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称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新上环保型石灰窑项目为由,伪造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新建项目资本验资报告书、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等虚假融资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请融资1.5亿元。
判决书显示,上海信托一部为南山项目的业务实施部门,安某、王某松负责对项目进行事前实质性审查。二人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对南山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未进行实质调查,即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合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不履行审查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融资款1.5亿元,戴某将此笔贷款用于支付高额好处费及偿还巨额欠款。
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松的辩护人表示,王某松违法发放贷款是过失行为,其书写《尽职调查报告》是在试用期内,没有进行过业务培训,不懂操作规程,盲目听从领导安排,是工作失误。吉林信托合规部、风控小组审查后也发现问题,但是没有采取措施,最终通过信托计划,是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2012年初的时候,王某松在办理南山公司采矿权证抵押时发现南山公司采矿权证被法院查封,便将此情况向吉林信托汇报,吉林信托发现戴某涉嫌贷款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追缴赃款3648.02万元,并查封或扣押了评估价值为1.15亿元的财物。
戴某的贷款诈骗案件爆发后,安某和王某松违法发放贷款一事也浮出了水面。两人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1月11日被辉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
王某松在法院审理时,详细的说明了其现场审查和对实质性审查的松懈程度。王某松表示,其对项目材料只是书面审核,没有进行实质审核,没有核实材料的真伪。其和安某到现场调查过,矿山现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二三台卡车,十多名工人,当时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没有车来运输,但南山公司的人说白天不太生产,晚上大量运输,晚上其也没去现场看情况。其没有按照风险控制领导小组评审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矿产的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正常回笼,也没有调查采矿权评估价值,也没有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后期发现南山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是假的。
2019年7月,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对两人进行了宣判。该法院认为,安某、王某松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安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王某松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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