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监管机构密集处罚了多家券商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12月7日,广东证监局连发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位证券从业人员的违法买卖证券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同样在12月7日,因个别从业人员长期违规买卖股票,河北证监局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达证券”,600906.SH)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开出罚单,并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另外在12月6日,深圳证监局也对一位证券从业人员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多家券商员工被罚款,最高“没一罚一”
因违规炒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601066.SH)刘某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600999.SH、06099.HK)冯某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002736.SZ)王科迪被监管处以罚款。
经查,2013年8月至2022年8月,刘某枝在中信建投清远清新大道营业部经纪、投资咨询和营销等岗位任职。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刘某枝筹集资金并控制、使用“陈某霞”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46.18万元,亏损0.21万元。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刘某枝筹集主要资金并控制、使用“冯某梅”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94.89万元,亏损3.38万元。
另外,2017年8月至2022年9月,冯某伟在招商证券中山坦洲营业部柜台业务岗任职。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冯某伟控制、使用其父冯某声的“冯某声”东莞证券账户,其母梁某梅的“梁某梅”东莞证券账户、“梁某梅”东方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059.84万元,盈利10.61万元。
对此,广东证监局责令刘某枝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冯某伟违法所得10.61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国信证券一员工同样因违法买卖股票,被深圳证监局处以5万元罚款。
经查,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王科迪在国信证券深圳高新南九道证券营业部任职,离职前任高级理财顾问。在任职期间,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上述证券账户组总成交金额合计2487.45万元,亏损22.04万元。
因员工违规炒股,财达证券一营业部收罚单
无独有偶,因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财达证券一营业部收罚单,一员工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经查,财达证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个别从业人员长期违规买卖股票,且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上述行为,合规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管理薄弱,对股票异常交易情形缺乏有效监测,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控。
对此,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部管理违法违规风险,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坚决杜绝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于2023年1月31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员工方面,河北证监局指出,2015年至2017年宋建华在财达证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从业期间,违规操作宋传斌等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发现,名为宋建华的证券从业人员目前仅有一位在财达证券任职。目前,其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登记状态为正常。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年内券商频收违规炒股罚单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然而今年下半年以来,已有多位券商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被监管处罚。
11月14日,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发文指出,2008年7月至2015年11月供职于财达证券,期间曾担任投资部投资经理的郭兆纲,操作其妹妹的证券账户违法交易股票,最终被证监会“没一罚三”,并被采取了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8月3日,证监会官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曾任时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的孔典熠,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其姨父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交易金额合计约4557.43万元,累计亏损约1.3万元,被处以20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专业从事证券交易和证券经营业务的单位,由于职务工作原因,可能掌握超出一般投资者能够了解的未公开信息,具备利用业务优势、信息优势甚至内幕信息参与股票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础。”证监会表示,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性,保障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立法机关最终仍保留了相关条款,在新《证券法》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