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八、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以20台牵引车作为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某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放款义务,承租人支付13期租金后开始逾期,某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并确认合同项下租赁物属于某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厦门某物流集团公司归还全部案涉租赁物并协助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其余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保证人杨某(承租人法定代表人)在成都及厦门经营有多家物流及相关业务民营企业,一直运转良好,但因受疫情影响,大量物流车辆停摆,公司经营受限,资金周转紧张。但是即使在疫情影响的严峻形势下,承租人还坚持支付了多期租金,现在出现逾期确属资金严重困难。法院通过对证据及融资、租金数额的深入分析,帮助双方达成新的展期计划,在保留租赁物的前提下,给予承租人一定宽限期,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障物流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度难关的典型案例。物流企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物流企业的停摆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分析研判,积极寻找调解契机及突破口,为受疫情影响的物流企业度过难关创造条件,最大限度保障物流企业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