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出口商融资方式(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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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可以说是最简单、最快捷的结算方式。当进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只要货物符合要求且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开证行在一定期限内对单据做好相应的处理。开证行收到信用证后,如无货物的瑕疵或缺陷不大,则可将信用证交由受益人审阅,由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要求与开证行签订合同,待合同到期后支付一定金额。对买方来说,开证行即开立信用证交由买方申请信用证并付款后,买方即取得信用证项下相应义务和责任与开证行承担。买方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关系一般为买卖合同关系,开证行对此无最终解释权。当有买方或卖方提出要求开证行延期付款时,或者是卖方或买方提出要求开证期限届满时,开证行则可以按照《国际商会统一议付规则》,不经通知或经开证行同意,不得延期付款。

一、国际信用证的特点

1、即期付款。这种付款方式,是指根据信用证约定,信用证受益人将支付的货款于指定日期汇入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帐户内,由开证行凭单据向受益人通知所需支付额,但一定要及时支付,以保证受益人及时得到资金。因此,从信用证签发到收到信用证通知为止,都属于即期付款。2、保证信用证下顺利付款:开证行接受信用证项下申请后,在必要时可通知受益人,使他们在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得到货款,以保证他们资金使用合法合规。3、先付后证:这种付款方式对信用证有一定的要求。信用证中首先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所载条件,并附有关单证单据资料及单据所附资料;其次在开证行对单据审查合格后,双方必须签订付款协议以保证货款安全;最后还要审查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各项规定及单据记载是否与单据相符等条件之一。4、不可撤销条款: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并不存在无条件付款承诺或全额付款承诺;对开证行来说,仅能就受益人提供给受益人或信用证所列条件进行审核和判断,不受任何条件或条款的限制或约束。因此,虽然信用证已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不稳定性,但对受益人来说仍具有一定作用之一。

1、信用证融资功能:

国际上,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融资、信用证融资、保兑仓等。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融资成本比较高,而金融市场利率一般不是很高,因此,企业融资时,通常采取用信用证进行融资。根据国际惯例和商业惯例,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在其流动资金不足时,可以用其远期存款或远期债券、票据等向银行融资,来获得资金。这种融资也可以使用信用担保。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通常都会对信用证所列所需资信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并约定由开证行统一安排受益人办理有关单据。如果不符合单据规定以及条件不符合要求者,开胃的信用证是不予办理开出手续的。对那些资金不足但又急需用钱的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办理保兑仓来筹措一定时期内的流动资金,以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在银行贷款中,由于银行对出口企业负有信贷资金来源责任,因而贷款机构也都希望通过保兑仓把货物及时地卖给出口企业和银行;一旦发生货款纠纷时也可以使出口商和银行免受损失。而信用簿是以国际贸易双方之间订立合同或信用证条款作为凭证向银行申请开立的证明文件;它是以银行开立信用证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而签发。

2、信用证结算功能:

信用证结算是信用证所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既要注意信用证上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所载的相符,同时还需注意单据提供国能否偿付款项的问题。只有当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才能视为有效,否则只能视为无效。当一国无法偿付货款时,则必须采用其他手段来保障受益人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利益。在这里要特别指出一下国际商会对提单是否相符所做的规定:如果开证行只对单据审查合格才能开具提单(开证行已向银行声明)或者按信用证所载格式提交正确或者相符文件的话,那么银行将不负责向提单所载受益人公司付款。如果在受益人提出要求的时候,没有提及单据是否相符或者要求单据已经过了保密期等问题,那么银行将不负任何责任。

3、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结算工具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的结算工具。在传统贸易中,信用证是买卖双方互相担保和确认交易,并且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的一种形式,起到一定的信用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国际贸易不断增多,尤其是国际间经济贸易合作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结算已经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工具为各国贸易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极大地便利。与此同时,由于信用证条款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安全性、保密性、灵活性等诸多特点,使开证行和受益人都容易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因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贸易中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比如出口企业从国外银行获得货款以后,由于可以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从而可以实现资金周转和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二、信用证在外贸中的使用方式

外贸信用证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如需使用,必须提前与出口企业商议。但在实际操作中,进口商往往不知道自己可与信用证行协商使用哪种方式,这对出口企业而言相当困难。因此,进口商应向出口商提供有关信用证使用程序、操作方式、受益人构成等信息及有关单据资料。出口企业则应与信用证行协商确定使用信用证的条款条件范围、办理程序、有关单据资料等。出口企业应选择那些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诚信度高、能够接受信用证意见但又能独立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信用证项下付款保证。首先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然后选择与信用证行签有合同的银行作为付款保证银行或受益人,这样不但能使信用证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有利于节约资金成本。同时银行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以便为付款提供有效依据,使企业在信用证付款条件满足后能够及时与信用证行沟通交流,以保证按时足额地获得信用证项下资金或货款。另外应注意对信用证所涉及到问题和付款问题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同时出口企业要充分发挥信用证在进出口中所发挥出“四两拨千斤”作用。

1、出口企业根据信用证规定,在开证行所在地进行国际贸易,需要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如果获得了许可证才能对外进行贸易而不能在当地进行或无法到当地办理,就会造成出口困难而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外贸中出口企业应尽快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在办理程序上,根据《信用证结算办法》(UCP600),凡是信用证规定了必须提交的单据,一律采用开证行所在地作出必须要具备的书面材料。因此,只要符合《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的条件,均应予以办理。出口商应向出口商所在地政府(或驻当地领事馆)提出出口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信用证行所在地开证行出具的书面证明或信用证明文件。否则,不能对外进行贸易,不能到当地办理出口许可证。如有特殊情况仍不能在当地办理,出口商须书面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待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后再进行贸易。

2、出口企业通过向信用证行申请开立外贸信用证,并经银行审核同意,取得单据后,可根据银行要求出具相符单据(信用证对单方或双方均无异议)与卖方签署的贸易合同即可进行交易,即出口企业以国际贸易方式履行自己的进出口合同,由信用证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种方式不仅为进口商减少了资金周转的压力,而且也减轻了银行的风险防范压力。而且在信用证项下进口商能够按时、足额地向银行履行付款义务。但由于信用证项下易出现单据不符点,使双方无法就单方提出的有关信用证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致使合同履行不能顺利进行,甚至会引起合同纠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就必须按照不同的业务特点来选择适宜的交单方式以完成外贸交易。但由于信用证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开出而且一般需经过两个月才能审核通过,如果出口商向信用证行提交单据时出现不符点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就会给单方贸易带来很大困难或带来不必要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应事先与出口商协商好合同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保证在信用证项下进行交易时能够顺利完成。由于这种方式有利于进口商及时获得货物货源及其相应的服务品质和销售价格状况,因此也被称为“四两拨千斤”。特别是随着现代技术水平和管理制度的不断提高,更多的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资源也在不断地被应用到贸易环节当中,这种方式不仅使出口商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流行事物和最新动态,还对出口企业通过网络收集相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提供了方便。

3、进口国外工厂生产设备期间,出口企业应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并及时向信用证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由于国外工厂的技术设备质量要求高,因此,要使设备顺利通关进口一般都需要通过技术改造来完成。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有能力一次性买进设备,则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并向开证行提交所需材料,如进口设备需进行技术改造等,同时还应注意进口设备所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开证行通常是接受在出口前已经审核过的出口商提交给进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手续。进口企业应当及时向开证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手续,如进口设备发票、技术鉴定报告及设备原辅材料清单等。开证行如对有关证明材料及手续审核无误后,应将全部或部分证明材料交予出口企业备查。有关企业自收到这些证明材料及手续后一周内即可以办理完成。但由于这些证明材料需要进口企业先准备好有关资料并提交给开证行用于通关检查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因此,如果进口企业想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则需准备好大量必要证明材料;同时也需要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上述手续提供证明材料与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一定责任。

三、信用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信用证是银行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凭单付款的单据。开证行不经通知,不支付货款将被视为违约,而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信用证和单据,一定要严格审查,发现有不合理要求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受益人发出通知。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受益人应向开证行提出书面延期付款要求:申请人收到信用证后,向申请人提供信用证项下材料:信用证(议付行);申请人接受信用证(议付行);申请人在单据)上签字;申请人收到信用证后未及时提供信用证(议付行);与信用证项下货物交易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议付行);受益人将货物交由银行开出信用证(议付行);交单期限到期;银行拒付等一切可能导致单据不能按期付款或单据遗失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开证行提出延期付款要求。银行如在信用证中有特别指示,或通知买方并提出无条件支付要求时,应在信用证项下明确写明该事项将给买方造成哪些损失。因此,对于信用证和单据不能逾期付款或单据遗失等情况,申请人必须要求开证行及时付款。另外,申请人还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联系。防止客户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对银行业务知识一无所知而拒绝接受信用证中要求提交给申请人所需单据(信用证)。

1、信用证不能满足买方的要求,开证行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信用证的特殊性,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是最常见的问题。因此,当出现信用证不能满足买方的要求时,通常会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例:某一产品出口至法国,需由国内企业制作出口订单,开出了2份 A/C保证书或4份 B/C保证书。合同约定买方须先付20%款项给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才可以拿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要求支付100%货款而买方没有付完,那么就会引起货款纠纷,而且会给我方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要尽快与银行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如果仍无法拿到开具信用证的单据,应首先将相关单据交由银行处理,待取得银行回复确认后再通知付款方;或者如果无法拿到单据,也可要求开证行重新开出一份符合条件的保证书或4份均符合条件的保单子等方式进行赔付(此类案件非常常见)。另外还应注意保存好单据以备将来索赔时使用。

2、若出现争议,应及时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比较简单。信用证的签发地是开证行所在地,故一旦信用证出现争议,应及时向开证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争取对该事实及理由有更多知情权。一般来说,受益人应在收到信用证后十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若开卡行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后仍不予付款,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立即执行信用证;如果开证行未足额付款或未按时付款,申请人也可通过法院要求开证行支付。如果未能及时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申请人还可以要求开证行退回已付货款。但是法院仅会判令开证行退还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而不会向开证行追偿。一旦法院判决开证行付款后,申请人应及时通知交单银行所在地法院要求其付款,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出现双方对是否付款有争议时一定要尽快处理,以避免不必要损失。银行会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完单据以完成付款行为,而申请人仍在拖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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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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