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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金期货被责改:指标存风险 为关联方融资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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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方汇金期货及6名责任人因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分别被吉林证监局责改、警示。

一、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未按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东方汇金期货向证监会报送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未按照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扣减净资本。

根据净资本计算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后,东方汇金期货“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1月、2月、3月、6月、7月、10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4月、8月、9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7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6月、10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

证监局指出,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 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违法行为。

对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违法行为,时任东方汇金期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章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东方汇金期货风险官李泽侯,财务部总经理张宝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东方汇金期货为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5月27日,东方汇金期货累计向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1330万元。

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6月5日,东方汇金期货陆续收到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返还的借款11330万元。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行为。

对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违法行为,时任东方汇金期货实际控制人王大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章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东方汇金期货董事倪庆福、财务部总经理张宝杰、首席风险官李泽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针对未按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对东方汇金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李泽侯、张宝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针对为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对东方汇金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大庆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倪庆福、张宝杰、李泽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

(一)对东方汇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王大庆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李泽侯、张宝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五)对倪庆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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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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