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银行卡出售或出租,不仅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更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3月26日,四川茂县4男子因为出借银行卡“赚钱”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自202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简称反诈法)正式实施以来,茂县警方开出的首张出借银行卡涉电诈的“行政罚单”。
近期,茂县籍男子张某、陈某、干某、龙某因听信他人出借银行卡赚钱的“好门路”,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流转资金高达十万余元,并从中赚取好处费。茂县公安局凤仪派出所在接到刑警大队反诈中心移交线索后,将涉案违法嫌疑人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警方调查,张某、陈某、干某、龙某对涉嫌为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3月26日,茂县公安局根据反诈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张某、陈某、干某、龙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据介绍,这是自2022年12月反诈法正式实施以来,茂县警方开出的首张出借银行卡涉电诈的“行政罚单”。
茂县4名男子被行政拘留14日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要妥善保管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坚决抵制不法行为,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反诈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反诈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诈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王涛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责编 邓旆光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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