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小伙伴给我留言,一鼓气问了4个问题,主要是关于专项债配套融资的内容。
这几个问题很具体也很实际,可见也做了深入地思考。
为了尽可能地解释清楚,专门用篇文章来做解答,我们一起来看看。
1.对于专项债未通过的项目,银行去营销贷款,有没有机会参与?
当然有机会,前提是国有企业作为专项债项目的项目业主。
这个不需要过多解释了吧。专项债项目的项目业主,主要为政府机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根据《贷款通则》,银行是无法给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的。
那好,一家国有企业有一个需要建设的项目,
在安排资金筹措方案的时候,就计划申请一部分专项债用于项目建设。没有申请到专项债资金,但建设任务还在那,有作为的领导仍然想要尽快推动项目,那么自然就有了向外融资的需求。
所以,对于专项债配套融资的业务,银行要参与,有机会,但也需要一些时机,
第一,项目单位想要推动项目建设,而不是一直等着专项债;
第二,项目能够产生除了政府性基金收入之外的专项收入。
2.专项债项目形成的资产为公益性资产,那做专项债配套融资不涉及新增隐性债务,是因为还款来源是专项收入,还是因为政策支持?
先给结论,当然不是“因为有政策支持,所以不涉及新增隐性债务”。
我们国家可不会出这么“霸道”的政策。
再怎么打补丁的政策,都具备一定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不可能与原来的逻辑背道而驰。
最重要的是,国家出台的政策不能相互矛盾。
专项债的配套融资业务,本身即符合专项债业务逻辑,也符合银行信贷业务逻辑。
我们来看看。
首先,专项债项目是什么类型的项目?
是能够产生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分为有一定收益和无收益的项目;
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叫准公益性项目;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叫纯公益性项目。
专项债项目是准公益性项目,对应形成的资产为准公益性资产。
专项债项目的项目收入有哪些?
1.有政府性基金收入;
2.有专项收入;
3.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
第二、第三种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参与项目配套融资,因为有专项收入。
什么是专项收入?
专项债中的专项收入全称为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
其实,你可以理解为就是经营性的收入,比如交通票款收入、门票收入、停车场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水费收入等。
只不过,
准公益性项目产生的经营性收入,就叫专项收入,
这是为了区分经营性项目产生的经营性收入。
所以,专项债项目只要产生了专项收入,就有了银行提供融资的前提条件。
因为银行信贷的逻辑就是:
一是贷款主体符合要求,不是政府机关部门等;二是有经营性收入,能够有钱还我的贷款。
那么,银行参与专项债的配套融资,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影响债务?
就是拿了专项债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即土地出让收入)去偿还银行贷款。
只要避免这个“错配”的环节,大家就放心地去做。
所以,不是专项债配套融资不涉及隐性债务,而是你要合规地去做。
为了让大家心里的框架更加清晰,我弄了张表,
大家结合上述的文字,再把这张表好好梳理一下,
相信不会再乱了。
3.很多专项债项目的项目单位为政府部门,平台公司代建。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政府部门直接授权平台公司代建吗?如果平台公司去银行贷款,不是有一定“替政府融资建项目”的嫌疑吗?
现在,确实很多专项债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业主)为政府部门,那么这样的项目做不了银行配套融资,只能寄希望于财政资金或者专项债资金。
什么是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就是对这个项目负有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职能的单位。
如果政府作为项目业主,政府肯定是不会自己去建设一个项目的,因为没有精力、也没有项目建设管理的能力。
因此,就会找代建单位去建设。
什么是代建单位?
受政府的委托去建设一个项目,正宗一点的说法,是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
本质上和工程咨询公司、设计单位是一样的,都是一个服务方。
收取的代建费,也类似于服务费。
所以,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是不同的两个角色,也是不能重合的两个角色。
那么,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要找一个代建单位,会找谁?
肯定是自己的国企呀。
代建单位会有代建收入,为什么不给自己的国企?
那政府怎么把项目代建的业务给到国企?
需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代建单位。
至于政府怎么通过招标招到自己的平台公司,就不用我们操心了。
关于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平台公司去银行贷款,不是有一定替政府融资建项目的嫌疑吗?
如果平台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就不能以项目的名义去贷款。
因为平台公司作为服务方,不享有项目。
那你可能说,确实有见过平台公司因为代建了专项债项目去贷款的。
那此时的贷款,大概率做的是流动性资金类的贷款(别急,你可能说就是项目贷款,等你继续看到第四个问题再回头看)。
这类贷款是没问题,
因为流动性类贷款,本身是基于公司的经营性业务产生的流动性需求,
只要有流动性资金需求,就可以给与贷款,
但这类贷款,不能称为是专项债项目的配套融资,
而仅仅是平台公司基于自身经营需求申请的贷款。
4.某家平台公司代建了公立大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楼堂项目,具体资产会不会移交给学校或者还是直接以出租的方式给到学校。贷款主体为平台公司,学校的食堂出租、广告、门面出租等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这个项目是否涉嫌新增隐性债务?
刚好解答完第三个问题,大家能否回答出这个具体案例的问题?
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看,结合我前面解释的代建问题,
那这里,也就不难得出答案。
因为平台公司仅是代建方,从头至尾都不拥有资产,怎么会存在建设完后移交给学校的情形呢?
那平台公司怎么又拿这个项目去做贷款,同时还设计了出租等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呢?
怎么回事?现实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难道大家都做错了?
我在《活学活用,通过实践去修正理论》这篇文章里就讲过这个问题,不知道有多少小伙伴关注到了。
在政府投融资领域中的代建,实际上有两种实践含义。
第一种,企业不是项目业主,仅作为服务方,替政府跑手续,干事务性的活,就是代建最纯粹的含义;
第二种,企业是项目业主,它去建设项目,自己负责项目建设的钱(也可能申请专项债支持),建完以后,又给到政府。
虽然代建最纯粹的含义就是作为一个代建服务方,但是大家在实践中做得最多的反而是第二种。
第二种模式下的代建,本质上是BT,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建,但是实践中,大家似乎也习惯把BT叫代建。
在BT模式下,在移交之前,国有企业的角色实质上是项目业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建方,因为有项目业主的身份,所以可以找银行提供项目贷款。
在新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则下,项目走BT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问题,
BT意味着建设好以后,需要把资产移交给政府,政府来回购。
一旦移交给政府,国企哪里有什么出租等经营性收入?只有政府的回购资金,这样确实就涉及了新增隐性债务的嫌疑。
怎么破解这个难题?
很简单,平台公司申请了项目贷款,建设完以后自己运营,不要移交给政府,公司自己经营项目产生的出租收入,可以正常偿还银行的贷款。
又如果,确定建设完后一定要移交,怎么办?
小伙伴尝试着自己给答案,结合今天的内容。
答出来了,对于今天的这篇文章而言,你算是通过考试了。
好,就到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