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卢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时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对行业发展来说是利好。”省内部分小贷公司从业者认为,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的利率不会受此前民间借贷利率红线限制,同时也意味着其金融机构的“身份”被最高法明确。
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借款利率最高为LPR利率的4倍,按照现行的1年期LPR利率计算,最高利率为15.4%。此前小贷公司的利率普遍超过这条红线。
川内一位资深的小微信贷专家表示,无论是互联网小贷还是传统小贷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分层鲜明,其客户风险普遍高于银行客户,根据风险定价的原则,因此小贷公司的利率也相对较高。不过,尽管此次最高法的批复打消了小贷公司等“需要按民间借贷利率执行”的担忧,但仍未明确“利率上限执行标准”,“后续还有待进一步出台相关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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