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单位有义务帮员工缴纳部分社保。但是有些劳动者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这种承诺书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1996年5月,刘某受雇于福建省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从事客运驾驶员工作。至2017年11月21日年满60周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亦于同年同月同日届满),刘某连续从事客运驾驶达21年。
然而刘某在岗期间,该公司并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后刘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但因对养老待遇损失的计算办法存在争议而未能协商解决。为此,刘某将公司起诉到安溪法院。
法官释法促双方和解
福建省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承认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认为刘某于2008年8月1日亲自出具了《自愿放弃企业各项养老保险的参保》承诺书,故该公司无需承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养老保险待遇事关刘某的老年生活能否健康幸福。承办法官到安溪县社保经办机构调查取证,明确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积极向该公司做释法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自愿于2018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费共计137500元。
■法官说法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个人承诺无效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于个人、用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不能由于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这类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所以,本案中员工出具的《自愿放弃企业各项养老保险的参保》承诺书是无效的,无法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梅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