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预留银行卡的贷款(没有预留银行卡的贷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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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冯莲

首付只要299元,马上拥有价值2999元的豪华手机,再赠送3000元话费......如果你正好想换手机,看到这样的广告,会心动吗?

6月20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一起这样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周红路过某电子营业厅,受业务员邀请参加购机活动,并在其指导下以网签方式与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总价格2999元,首付金额300元,贷款本金2699元,贷款期数12期,每月还款为200元。

买手机送话费变成贷款合同 消费者起诉公司为何遭到驳回

图据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随后,周红获得营业厅赠送的手机一部,并授权在金融公司在预留的银行卡内扣款营业厅承诺每月赠送话费200元,共计赠送3000元。

不久,周红先后接到金融公司的短信和电话,告知由于银行代扣业务政策调整,无法再从其预留的银行借记卡内扣款,要求其变更还款方式,周红没有再按时还款。

此后,该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周红贷款逾期信息,产生4条不良征信记录。周红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上述两公司消除其个人不良征信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红与该公司网签的合同中明确包含公司名称、约定了银行代扣以及“银行代扣未成功,还款义务并不减免”等内容,且周红当场手持拍摄的《贷款信息卡》上亦标有清晰的“贷款”字样、公司标识,周红在授权签署时应当已知晓,故其应受合同条款约束。

其次,在扣款失败后,该公司多次通过短信、电话告知情况,已尽到提醒义务。逾期还款事实确实存在,该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贷款逾期信息并无不妥。而营业厅并非该案贷款合同主体,对于周红逾期还款的征信记录不存在过错,故驳回了周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充话费、送手机”“0元购机”此类营销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但群众在办理业务时并不清楚在参与优惠活动的背后,已悄然签订了一份消费贷合同,并直接与个人征信相关。

此外,消费借贷合同多采用网签方式,仅需进行个人身份在线验证,即可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服务,因此极易导致客户将优惠活动信息与消费借贷信息混淆,对消费贷公司名称、贷款内容、还款方式等都一无所知,隐藏的诉讼风险随之增加。与此同时,随着百姓反诈意识的提高,工作人员致电催款时,易被误认为电信诈骗,从而积累矛盾、引发诉讼。

消费者在参与此类优惠活动时,应当详细了解活动性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准确识别经过包装后的金融借贷,避免陷入消费贷陷阱,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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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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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周红 贷款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