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打击虚拟货币诈骗

频道:百科知识 日期: 浏览:0

Bitget下载

注册下载Bitget下载,邀请好友,即有机会赢取 3,000 USDT

APP下载   官网注册
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讷河市融媒体中心

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讷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讷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讷河市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讷河市人民政府拟对讷河市铁南棚户地段的房屋实施征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

讷河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共四个区块,分别为:

(一)南至西大沟,北至铁路,西至西大沟,东至内环西路。

(二)南至内环北路,北至北五路,西至育才街,东至中心大街。

(三)南至北五路,北至兴华路,西至育才街,东至中心大街。

(四)南至北五路,北至兴华路,西至内环西路,东至育才街。

三、征收补偿方式

该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在项目指挥部下达征收决定后,开始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有相应奖励政策待遇。(双方可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待征收决定下达后生效。)

四、安置用房顺序的确定

依照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验收交房完毕时间的先后顺序为选择安置用房的顺序。

五、安置地点和户型面积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南至北五路;北至兴华路;西至育才街;东至中心大街。(提供18栋高层安置房源)。1#楼(17层)、2#楼(17层)、3#楼(17层)、4#楼(17层)、5#楼(17层)、6#楼(11层)、7#楼(17层)、8#楼(17层)、9#楼(17层)、10#楼(17层)、11#楼(17层)、12#楼(17层)、13#楼(17层)、14#楼(17层)、16#楼(17层)、17#楼(17层)、18#楼(17层)、19#楼(17层)。南至内环北路;北至北五路;西至育才街;东至中心大街。南至北五路;北至兴华路;西至育才街;东至中心大街的商服楼也用于产权调换安置。

安置户型具体详见规划设计的鸟瞰图、平面图、户型图,户型面积最终以竣工验收实测为准。本项目签约期结束后,剩余房源可供其他项目选择。

另提供开发主体国有开发公司的周转房源作为安置房源,与新建回迁安置房源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安置地点和户型面积以公示为准。

六、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政策

1.私产有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1)原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补偿价格。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上浮20%;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上浮15%;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上浮10%。

(2)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经市房屋征收确权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20%的补偿款,原房屋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标准予以补偿或安置。

被征收人要求安置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满足本征收范围非住宅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尚有剩余安置房源的,可优先允许其购买。被征收人应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再与提供房源主体签订购买房屋协议书,其过渡期间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和临时安置费。

2.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

征收私产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安置用房的,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不交纳差价款;新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1287元/平方米)下浮20%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还可以自愿上调一个户型,上调户型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成本价(2313元/平方米)下浮20%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对剩余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办法进行安置和免收部分新增面积款: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9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81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1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92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03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6)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1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5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7)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低于11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27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免收17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3.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按本地段新建商品非住宅房屋成本价结算增加面积差价,再要求增加面积部分按本地段新建商品非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4.被征收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地段下达征收封闭公告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房屋坐落位置与实际经营地点一致,实际经营满一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无产权登记房屋补偿标准

1.无证房屋的补偿标准

(1)无证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上浮80%予以补偿。

(2)符合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原房建筑面积按50%折算后面积与新安置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不交纳差价款;新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原房50%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高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还可以自愿上调一个户型,上调户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按高层住宅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市场价格购买。

2.可居住性房屋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可居住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其补偿价格按照重置价格上浮65%。

3.重置房屋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重置价格(116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四)十三条主干线主要街路两侧合法登记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东环路、农乐街、中心大街、育才街、西环路、南环路、建设路、兴业路、通江路、康安路、民安路、北环路、大兴路等13条主要街路两侧的临街有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公司出具的住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除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享受上靠,上调等政策外,另给予享受房照面积上浮20%的优惠政策,上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服的,可享受优先购买权。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并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分情形,依据过渡期,按下列标准对被征收人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0元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分情形,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标准计发六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发。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计发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商业、业务用房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5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计发搬迁费。

3.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5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对设备较多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费,也可以负责搬迁,但不支付搬迁费。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发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对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1.征收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按月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2.征收非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按月以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3.过渡方式和期限:由被征收人自己解决临时过渡房屋,安置高层住宅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过渡期限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部分上浮50%计发临时安置费。

(八)对被征收人的附属物及附属设施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仓房(墙厚240毫米,檐高1.8米以上)、偏厦子、门斗: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标准予以补偿;

2.围墙:砖围墙高1.2米以上,每延长米补偿150元;铁艺围墙高1.2米以上,每延长米补偿180元;

3.民用菜窖:每口500元;

4.渗水井:每口600元;

5.马神井:每个800元;

6.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7.有线迁移费:每户50元;

8.固定电话、宽带:民房迁移费,每部60元;楼房迁移费,每部40元;

9.以上未涉及到的其他附属设施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0.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造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处置。

七、保障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特殊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持有《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每户给予5平方米补助;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5平方米补助,对持有三、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3平方米补助;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3平方米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被征收人参照上述标准按本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房屋市场价格的平均值(384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非住宅被征收人参照上述标准按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同是残疾人和低保户的就高享受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两项补助。

4.享受上述补助的被征收人不能按协议如期搬迁,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

(二)残疾军人、残疾人、低保户获得相应补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其证件上予以证明并登记备案,异地再次进行房屋征收时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三)对获得搬迁奖励及低保户、残疾人补助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动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搬迁奖励

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含第20日)完成签约的,按房屋权属证为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30,000元奖励;第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完成签约的,按房屋权属证为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10,000元奖励。超过征收决定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九、有关要求

(一)在征收决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下达搬迁通知后未如期搬迁,影响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均不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市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封闭公告发布后,对违反城乡规划,私建、乱建房屋、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等行为,不予补偿,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方案中涉及的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市场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测算并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后,发布执行。

十一、征求意见期限和联系方式

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自2019年10月1日公示至2019年10月30日公示期满,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可以书面方式向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由被征收人本人亲笔签名并附被征收人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单位: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现场办公地址:时代家园西门北150米处

联系电话:王连军 15765041666

宋传明 18714612999

讷河市人民政府

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讷河市铁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地址: http://www.lyw520.com/baikezhishi/9593.html
文章来源: 小美
讷河打击虚拟货币诈骗文档下载: PDF DOC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