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虚拟货币原理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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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原理、法律定位及常见罪名辩点

谢谢主持人刘远洋律师,感谢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律协监事李斌泉律师,职辩委谭仲萱主任,海潋千律师、刘娟律师,特别感谢现场来为我们加油的东莞律师高嵩律师、李尧宏律师、仰宗洲律师、陈艺辉律师,以及我们京都所的同事们。各位在线的律师同行,大家下午好!

我是京都深圳律所戴剑敏律师,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这个沙龙,我们以前都是分享自己的办案经验,较少涉及到经济学的领域甚至是货币领域,但是律师这个角色很特殊,什么领域都要去学,学了解。如果我们能够了解经济学或者金融学的知识,在办理经济领域或金融领域的案件就比较顺畅、专业。

我举一个小例子,我曾经与同行一起办案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位同行不太了解传销的模式,案件的模式确实是传销模式,但是他就在法庭上一直说这是一种互联网新型创新创业模式,不是非法的之类的观点,就会让法官感觉不太专业。传销模式说简单也简单,就是发展下线,说复杂也有点复杂,我们了解国家打击传销的政策与法律之后,发现国家打击的是无店铺经营的发展下线,那么有店铺经营的下线要不要打击吗?法律并没有明确这个东西,我们根据法理分析或者解读禁止传销条例、直销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理由认为有店铺经营的下线是国家支持的,不打击的,那么在现实中案件中可能就会存在这个辩护点。比如说各种加盟商,加盟商下线的发展加盟商,有店铺、有工商登记等等,不是个人直销的模式,这种模式我认为是国家允许的。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最近这几年非常火的数字货币。其实我们都无法回避数字货币这个东西,有些人被数字货币弄得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有些人挣得盆满钵满;有些人碰数字货币坐牢;有些人被骗终身后悔。所以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个数字货币是怎么回事,有助于我们办理此类案件。

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涉及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我最近查了一下判例,就民事方面,广东高院与北京高院,对所谓数字币的裁判规则就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广东高院否定(虚拟币)的合法性,一律认定交易行为违法,对民事起诉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而北京高院却认为数字货币虽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用户应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法院还是应当受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院判决,表明了法院内部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与态度。去年出台的一个文件《央行等十部委明确:买卖虚拟货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新闻报道,北京高院也确定了买卖比特币不合法的判决。

在聊这个数字货币之前,我们先聊一聊货币的基本理论,以便于更好地理解数字货币。

大家都知道我们用的纸币也好,硬币也好都叫钱,什么是钱,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东西,一张纸上面写了100就是值100元的东西,上面写了50值50元的东西。所以我们先搞清这个背后到底是怎么回事。

人类社会从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信用货币,也就是纸币,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过程,这种经济上的行为,在某种程序上来讲,是人类自我纠错、自我演化的过程,有点类似于哈耶克说的自发自生的秩序。将来纸币会不会被电子货币或数字货币所取代,我们也在拭目以待。

第一个是实物货币,就是以物换物,古代在一个农村里或是小范围内,以物换物就非常可行,也方便,但是随着部落的扩张或者交易量的变大,这就会出现问题,携带运输这些物需要两边的成本,那么实物货币大小不一、质量不一、难以分割等很多缺点,就被金属货币淘汰了。

金属货币后来发展固定在金和银上面。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那些大侠买单动不动就是一个金锭或银锭,在饭饱酒足下,叫店小二买单。金属货币有它的优点,也有缺点。那么金属货币为什么被纸币所取代或信用货币所取代呢?就是西方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生产力极速提升,社会财富猛增,人们对货币的需要量急剧上增,但是金银的产量却受天然储备和开采的限制,金属货币的存在虽然看起来人们交易的时候比较放心,因为金属也值钱,但是却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

我们知道纸币是交易的替代品,人们需要纸币来进行交易。工业革命后,人类的经济发展突发猛进,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创造了财富,财富的增长从无到有,中间有劳动,那么工人们需要工资,企业家、农场主获得了利润。创造了财富后,有些财产会交易,有些又不会交易,比如一幢大楼,它建好之后,如果交易就需要大量的纸币,如果不交易它就停留在那里,就不需要纸币。所以纸币的发行量与交易量、财富量增长成正比。

人类社会在农业时代,创造的财富与金银的开采相当,就不会出现经济问题,但是一旦创造的财富与金银的开采跟不上,就会出现金属货币稀缺,导致交易受阻,影响经济的发展。

202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利者伯南克,认为美国以及二战后欧洲的经济危机,其实是工业化生产加大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但由于金银本位的货币政策,所谓金银本位就是国家有多少金子与银子,就印多少美元,最终纸币供应不足,最终导致人们向银行挤兑货币引发银行破产,最终引发全社会的经济危机。

我们今天面临着纸币很多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导致了经济问题,那么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让中央银行更加科学、有效地发行纸币。但是还有很多人希望回到金银本位货币时代去,或者认为纸币要与金属、石油挂钩,这其实是限制了纸币的功能,就是流通功能,一旦纸币缺乏了流通功能,倒过来就会影响纸币的价值功能,引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市场上没有钱,无法扩大生产,无法创造更多的财富,市场上没有钱,人们就无法购买商品,所以“牛奶产商”生产出来牛奶就要倒下水道了。

今天,我们世界的主权国家都是发行纸币,也就是信用货币,信用货币就是承诺兑现实物的货币。有人说美元是与黄金挂钩、与石油挂钩,我们细想一想,就算是与这些实物挂钩,也需要兑现,兑现的过程其实就是信用,所以数字货币也是这个原理。

人世间最值钱的东西,其实不是金、银,而是信用。客户找到我们律师做案子,要么是基于对我们专业上的信任,要么是基于对我们律师人品上的信任。

实物货币不能满足现在的生产,金属货币又是恒定的,无法随着财富的增长而增长。这世界上还有什么东西可以要它多的时候可以多,要它变少的时候可以变少,又要保持价值不变,又要防止私人去假冒,这个东西太难找了,所以纸币(信用货币)的产生是人类几千年以来经过不断自我纠错的试验结果。

我记得第一次看到港币的时候,就觉得很奇怪,港币发行的银行是不一样的,有汇丰银行,有渣打银行,但是我还想怎么取名叫渣打这么难听的名字,而且港币是私人银行发行了,这个我就一直想不通。在我们的印象中,我们的人民币都是中央银行发布的,那为么美英这类国家存在私人银行发行的货币呢?

据说世界上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是中国。北宋时期,纸币在四川出现。北宋初年,四川成都出现了为不便携带巨款的商人保管现金业务的“交子铺户”,存款人把现金交给铺户,得到交子铺户的凭证,然后交给他人,他人到当地的铺户取钱。

后来“交子”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许多商人联合成立专营发行和兑换“交子”的交子铺,并在各地设分铺。由于铺户恪守信用,随到随取,交子逐渐赢得了很高的信誉。一步步的发展,使得“交子”逐渐具备了信用货币的特性,真正成为了纸币。

但是交子铺户在经营中发现,只动用部分存款,并不会危及“交子”信誉,于是他们便开始印刷有统一面额和格式的交子,作为一种新的流通手段向市场发行,于是开始了所谓的滥发“交子”纸币的情况。有一些唯利是图、贪得无厌的铺户,恶意欺诈,在滥发交子之后闭门不出,停止营业;或者挪用存款,经营其他买卖失败而破产,使所发“交子”无法兑现,引发官司。

后来官方选择了16家商号,统一发行“交子”,用政府信用支持商业信誉,获得成功。商业票据得以脱离发行商家的信誉和偿付能力作为通用支付手段,并且超出商家市场范围在政府管辖领地作为法定支付手段流通。1023年,宋朝政府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益州交子务”。宋仁宗时,一律改为五贯和十贯两种。到宋神宗时,又改为一贯和五百文两种。至此,“交子”被确认为世界上第一种纸币。

从这段历史来看,纸币的起源是由私人发行的,不是官方发行的结果。私人发行的纸币要想获得持续的流通,必须具备一个最重要的要素:信用。但是如何能让所有私人发行者都保持良好的信用,这几乎都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最终以国家的信用来取代每个私人或企业的信用,这似乎是没得选择的结果。

美国货币发展的历史也给我们带来借鉴意义。

美国这个国家,自建国以后,就没有搞中央银行。据记载,19世纪中叶爆发内战时期,美国有1395家银行,每家发行面额的货币总共达8370种,市场上有滥发的银行,也有诚信的银行,也有充斥骗子的假币。

我们知道纸币本身不值钱,充当交易替代物时,只能是信用,自然就形成了各个银行购买大量的黄金、白银作为担保,有多少黄金与白银,根据换算的结果,由银行对外自行发行绿钞。特里芬教授辛辣地指出,人类走遍天涯海角去勘探、开采和提炼黄金,主要是把黄金窖藏于壁垒更为森严的金库中,没有什么比这种货币安排更浪费和更荒唐的了!私人发行货币的理论,是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直支持的观点,这个观点被英美两个国家的人民奉为圭臬。市场上虽然交易用的是绿钞,但绿钞的发行量与银行掌握的黄金与白银成正比,这就是金银本位的货币政策。

但是金银本身的价值是不稳定的,金银本位带来了许多问题。经济发展,黄金产量不足以支持货币供应,而经济在发展,财富与交易都在增长,引发通货紧缩。

所以说美国的大萧条或者前期引发的经济危机,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弗里德曼与伯南克的观点,他们认为就是金本位的货币政策导致了经济危机。

费里德曼说,美国在金本位货币政策下,货币紧缩与经济增长同时并存。货币供应不足,引发周期性的金融危机,也是最终美国货币政策改革的最终动力。

纸币发行是自由放任主义还是国家发行主义,在美国争论了长达100多年,最终于1913年㺯联储的成立,回归货币国家发行的立场。但是美联储成立后,仍然保持着金本位的货币政策,二战后欧洲引发的经济危机,美国不肯提供美元来欧洲各国救市,人们反思纸币与金、银挂钩是否合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终结是纸币不再与黄金、白银挂钩。1969年到1974年,沃克尔担任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货币事务的副秘书长。这期间,美国政府正式决定让美元和黄金脱钩。当时这项决定的最主要支持者就是沃克尔,“布雷顿森林体系”因此轰然倒塌。

那么国家可以发行纸币,不再关注黄金、白银的持有量,是不是说就可以无所顾虑地发行纸币呢?政府发行纸币,当然希望发行越来越多的,因为政府可以从中得利。二战结束后,美国保持着比较高通胀率,主要是为了冲抵二战时期的军备债务,但是高通胀带来的后果就是持续不下的高失业率。

如何控制政府发行纸币的欲望?自罗斯福开始,美联储开始独立于政府,还有一个就是独立的货币发行委员会,向议会负责。

1979年8月沃克担任美联储主席,开始强势扭转美国的通胀率,直到格林斯潘及伯南克两任,据报道,美国的通胀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自己的国家不发行纸币,直接用别人的国家发行的纸币行不行?这个历史上也给出了案例。南美有个叫厄瓜多尔的国家,这个国家很有意思,在2000年用美元作为自己的法定货币,这个国家自己的货币叫苏克雷,据说这个名字是为了纪念反抗西班牙统治的一个民族英雄。厄瓜多尔在2000年废弃了本国货币,希望通过美元摆脱经济危机,结果没达到效果。2014年,厄瓜多尔禁止比特币,并推出电子货币,也是为了降低美元在其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到2015年,DE已经成为一种该国的功能支付手段,允许符合条件的用户通过移动应用转账。然而,该国发行的数字货币最终还是失败了。

那么国际上所谓的世界货币,其实也是货币各个国家的竞争,所谓信用的竞争,我们知道人民币越来越多成为各国交易的一个货币,我们也希望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我们也会觉得很了不起。要成为世界货币的两大因素,就是货币要保持稳定,不能猛地涨,也不能猛跌,比特币为什么无法成为货币,它拼命涨,跌的时候也是拼命跌,那么就只能拿来投机了。还有一个因素,就是你这个国家要成为进口国,我们知道像日本、英国这些国家的法定货币还是比较稳定的,但是也没有能成为世界货币,一部分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进口与出口相比,相差不大,只有美国这些的国家,进口全世界的商品与服务。据报道2022年美国贸易逆差额增至948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纪录。

但是在中国历史上,据历史学家的研究,汉唐的货币是当时中国周边国家的通用货币。汉武帝时,桑弘羊是当时负责汉朝财政的最高负责人,他与汉武帝有一段对话,大概意思就是汉武帝问桑弘羊,用我们汉朝的钱币去换周边国家的马、粮食等东西,划得来还是划不来?桑弘羊说,我们的钱币制作便宜,成本不高,用这个去换当然是划得来的。当然桑弘羊说的这个观点,至今还有很多人信,很多人会说美元在薅全世界的羊毛,其实就是跟桑弘羊一样的观点,其实他们忽略了一个观点,就是货币背后的信用,周边小国的老百姓拿到汉朝的钱币,可以到另的国家或是汉朝来购买他们需要的东西,汉朝货币的信用在,大家就放心的留着,一旦信用没了,就自然不会持有汉朝的货币。谁也不敢持有委瑞内拉的货币对吧,这种币动不动一泄千里,持有这个货币几乎是自己在毁坏自己的财产。

我们从这些历史学到了一些教训,信用货币不再可能由私人来发行,惟一的发行机构只能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这是历史上无数惨痛的教训带给我们人类经济发展的经验。

我们了解了上述原理,反过来再看今天所谓的数字货币,我们就能够了解这些数字货币背后的最重要的是什么?有没有信用?

所以,我们认为当前很多私人部门发行的所谓“数字货币”充其量是数字商品或数字资产,没有进入一般等价物行列,没有主权信用背书,不是严格定义上的货币。

数字货币取代当下的纸币和以银行卡为主的电子货币,本质上并没有改变货币体系的信用背书,全球主要货币所依赖的仍然是国家信用。但数字货币比较彻底地改变了货币的载体,使人类迎来了崭新的、更安全便捷的货币安排。

而当前通过ICO发行的各种各样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等),则很难纳入货币的范畴。ICO严重混淆了事实:面对税务工商部门,它们声称其挖矿活动是电子游戏;面对金融当局,它们声称其并不是在发行货币(coin offer),而仅是发行商圈币、代币;面对矿工或码农,它们则声称越多参与者和越多链接,会使代币的挖掘和交换急剧升值。

那么数字货币的确是有一部分市场的需要,当然有一些也是非法需求。一是逃避法律监管的需要,比如第一是洗钱犯罪,在国外的互联网上通过数字货币的媒介,进行各种法定货币的兑换,可以逃脱各国政府的监管,增加打击犯罪的成本。又是区块链、又是加密保护等等,钱财的走向很难查清。第二就是对金融管制的国家,通过数字货币向外转移资产会变得更加方便。

1.网络游戏币包括“挖矿类”货币

对于挖矿类货币,当然挖矿也是一个托词,跟网络游戏一样,这些币太容易获得便不会产生价值,需要参与者多费时间成本或金钱成本来获得这种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Ripple币、Mastercoin(MSC)与BitShares(BTS)等等。

这类货币有一个特点,就是法定货币与这类货币之间存在涨幅的问题,我们知道货币的价值要保持稳定,才能成为流通的手段,满足真正意义上货币的职能。但是这类数字币就是不稳定,为什么不稳定,就是希望大家投资购买进行投机,买卖进出,形成巨大的利润,所以前期拥有比特币的人放到现在肯定是挣了大钱。

比特币为代表的这类数字币也没有欺骗大众,对外声称可以挖矿获得,对外声称只发行2100万个,对外声称可以支付等等。那么这种币没有欺诈的噱头,是供给带来的市场涨跌。

2.通过ICO发行诈骗工具的数字货币——比如环保币

这种类型的币,是用来诈骗公私财产的工具。如何判断是诈骗呢?发行的币只有涨跌才会有人来买,有人来投机,试想一个数字币价格永远是不变的,也没有什么用,也没有信用来帮它背书,那么就不会有人来玩这个东西。那么开发者,就一定要忽悠人们,找一个噱头的东西来做宣传。这个币为什么会将来值钱,比如说投资了最值钱的领域,比如说有着崇高的理想与作用(搞慈善)等等。

一台普通的旧电脑,尽管就只值一千元,你注明真实的电脑配置,标价一万元,如果有人买就是市场规则;如果你说这台电脑哪个名人用过,配置也造假,那么这就构成诈骗了。

此类币的特点就是在币的价值方面实行的欺诈或扩大宣传的行为,引发大家前往购买,那就成了犯罪的工具。

3.与法定货币挂钩的数字货币——如泰达币

泰达币据说与美元挂钩,有多少美元就发行多少泰达币,由于这个币以法定货币甚至是美元作为信用支撑,这类数字货币的问题,其实有点类似于美联储成立前的美国大大小小的银行。将来谁来保证这种币是不是真正的与法定货币挂钩,谁来监督他与法定货币挂钩?如同“交子”一样,前期确实挺诚信的,后期你如何保证高管操作也规范、保证公司经营都赢利?如果这类公司跟银行一样被监督,其实也就跟普通银行一样区别的意义就不大。

最近公安部最近有个大案就是以泰达币为名,从事所谓的虚假炒法定货币的传销案。我都接到几个咨询,一个在深圳,一个在内蒙包头。此案是以泰达币为名义,编造用泰达币炒世界各国的法定货币汇率,要求加入者发展下线。我基本判断这是一个炒法定货币的骗局。

这种数字货币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方便世界各国法定货币的转移,所以很容易在我国滋生以此为工具的地下钱庄,将国内的人民币通过泰达币转换成其他国家的法定货币。

4.数字货币的法律上的定位。最高法颁布了几个文件,其实对数字货币的定位也是处于比较尴尬的情况。具体法条我就不说了,我分析啊,有几个比较难界定的问题:

(1)国家想保护虚拟财产的基本原则。虚拟财产也是财产,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我们保护的是交易自由,价格自由。打个比方我用的这个电脑,我就出价一万,我也没有隐瞒什么,也没有欺诈什么,有人买就是合法,国家没有必须干预;另一方面又因为金融的问题,防止财产流失到国外,又需要对这些国外的虚拟货币进行打击或不予保护,这是金融政策的问题,也是法律目前的规定,也是最为硬性的规定。

(2)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电子币这几个概念也是在混着用,从学术上大家用数字货币多一些,颁布的法律用虚拟货币多一些。比如有些人在直播平台看美女是吧,打赏女主播是吧?平台上购买平台的,有些叫某某币,有些不叫什么币的,其实也是虚拟财产,这种通过人民币购买直播平台的电子币,其实也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再比如说玩网络游戏,通过打怪、游戏任务获得的网络游戏的金币,其实也是虚拟财产,那么这些金币有些游戏是可以交易的,那么如果是服务器在国外,用人民币买这些网络游戏,再以其他法定货币或日元、或美元等移到国外的账户上去,这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3)如果按国内发行数字货币可以监管受法律保护,而国外发行的无法监管就不保护,就会显得双重标准,在法理上也比较难说得过去。

(4)在刑法上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纯挖矿的数字货币与借挖矿的名义玩欺诈的数字货币,这个非常难。如果发行者在国外,公安机关很难搜集到国外关于这家发行商到底是怎么回事。打个比方,公安部那个案件,说购买泰达币作货币的投资,那个事情到底是真是假,对案件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关键事实,而平台又在国外,如何去证明这是一个骗局,就非常难。再比如行贿案中,有人收了数字货币,如果这个数字货币是一个骗局,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个收贿的金额部分不存在,如果这个数字货币是真的有价值,又是另一个结果。侦查机关如果证明这个数字货币的价值是一个非常难的事实。

我觉得犯罪个罪化的研究,越来越有必要,很多律师同行有人研究走私罪、有只做毒品犯罪的,有做诈骗罪的,我其实对诈骗与传销这块的犯罪,就相比较看的书多一些。还有人研究网络犯罪,当然这个数字货币的犯罪,也是可以作为一个归纳作为个罪化的研究思路。客户跟你咨询数字货币的时候,你可以第一时间内明白客户跟你讲的这个模式是怎么回事,当对方提出一个币种的时候,你大概可以判断是欺诈还是违约,可以在第一时间想到如何去辩护。

接下来,我们就聊一聊数字货币在下面的罪名中辩护的一些主要问题。检索了一下判例,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犯罪大概有如下几种1.诈骗罪、合同诈骗罪;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非法经营罪;4.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6.盗窃罪、行贿罪。7.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1.如何认定数字货币是诈骗属性。

不是所有的数字货币都是有价值的,这个点非常重要,当我们接触到一个案件时,一定要立马查找涉及的这个币是一个什么样的币,是否是诈骗,是否真的有价值。

我做过一个案子,一个叫某某币的,我都没听说过,然后网上检索,综合网站的介绍等等,基本判断是一个无价值的数字币,这个案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叫被告人把手上的某某币出售,然后把收到的钱,转入侦查人员的账户。这个行为非常麻烦,你以传销立案侦查,传销中就有诈骗的构成,侦查人员明知道这个币是拿来诈骗他人的工具,你还要把这个币要求被告人对外出售,让他人去买,这个说得不好听的,其实侦查人员本身就涉嫌诈骗罪了,我们把这个观点陈述给法官的时候,他们都觉得这个事不好处理。

基本上目前市场上不出名数字货币都是诈骗,这是一个大概率吧。对于比特币这种比较出名的,虽然比特币在目前我国不是合法的交易物,但是你们私下购买,倒不能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有点像小产权房,国家不保护小产权房,但是私下交易也不构成犯罪是同一个道理。

2.数字货币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管辖的问题。

传销罪的特殊属性,传销组织的资产可以没收,无须返还被害人,这个导致一个很大的问题,但凡是有发展下线的,公检法都偏向于定传销犯罪。

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犯罪的成为了一个利益驱动的方式。由于数字货币的传销模式快捷,就会出现问题。我做过一个案件,就涉嫌这个问题。公安机关盯上了某个数字币,为了能扯上管辖,就派几个辖区内的公民,上网站买挖机,也没有花钱,天天点那种挖机,有些组织也是钓鱼嘛,会让刚加入的人一点甜头,不花钱也可以挖一、二个币,二、三个人挖矿,他们就认为犯罪所在地在这里了。然后顺藤摸瓜,一个一个往上抓人。我们发现了这个管辖的问题,就向法院提出了非法管辖的问题,法院向中院备案,结果还是强行管辖了。

但是从法理上讲,数字货币的非领域性,就会产生公安机关很容易的管辖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很不好的例子,经济犯罪里的钓鱼管辖,我是不太认同。

3.盗窃罪、行贿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所谓数字货币价值问题。

一些参与人,挂在组织中的数字币没有兑现的数字币,我们认为不能评价为获利。传销参与者中如果用数字货币变现的,这种评价为获利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没有变现的,就在看这个币是否是工具幌子,还是确定有市场价值。这个原理其实与诈骗的工具是一样的。打个比如说用芧台酒去做传销,那么获得的茅台酒是有价值的,有些数字币的价值是茅台,可以评价它的价值。有一些数字币或者借泰达币、比特币的名义来行骗,搞传销的,这种传销组织给你在系统里留着的币,就没有任何价值,就是一个数据,所以不能评价为参与者从传销组织中获得了利益。这个点,我多次向法院提过,也得到过法院的认可。

那么盗窃罪、行贿罪也一样的道理,你偷来或者你行贿的数字币是假的,或者是根本不值钱,那不构成盗窃罪、行贿受贿罪。

4.非法金融活动境外人员的犯罪问题。按照去年最新出台的那份文件,向中国居民提供非法金融活动的境外人员都构成犯罪,但是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根据文件的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基本上国外的数字货币在国外发行,都涉嫌构成了犯罪。

5.挖矿及开发数字货币的帮助犯的问题。

出售挖机与开发数字货币平台的帮助行为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是否属于帮助犯的问题。国家打ICO发行的数字币,ICO是对外募集资金,向公众出售数字币的一种模式,换句话说,开发一个平台,自己挖矿,一伙人自己玩,或者所有人都进来挖矿的模式,这个我认为是合法的,这其实就是一个网络游戏的模式,但是一旦抛弃了游戏的内容,挖矿获得的币与法定货币相挂钩,就会现问题。

生产、出售矿机的与开发软件的技术人员,他们知不知道这个东西将来是用于什么?我觉得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数字币系统开发出来以后,凭什么大家会去购买,无非是要宣传一些说这个币很值钱的东西,比如这个币是投资某某行业,将来有无限的市场前景,或者这个币将来可以做公益,大家都搞点慈善等等,这些扩大的宣传,就会有很多人来买,这时候就构成诈骗了。生产、出售矿机的与开发软件的技术人员就要警惕自己的东西,是否与这些噱头有关,否则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帮助犯。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个通知一出台,数字货币的前景基本在我国就判死刑了。

以上就是我对数字货币一点的看法,希望今天的交流能够让大家感到有那么一点点启发,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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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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