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神泣5.0》战场地图边界外有一个坐标,四面环山、下面是海。按照厂商的设置,这个坐标属于不开放区域,玩家无法到达。
2020年7月6日,朱某的三个游戏角色先后四次到达该坐标并大量刷战功,持续时间长达两小时。厂商发现其游戏数据明显异常后,认为这种异常必然是使用外挂导致的,遂作出封禁账号五年的决定,公告通知的封停事由是“使用外挂脚本牟利”。
朱某不服处罚,提出自己没有使用外挂脚本,通过正常的人工游戏操作、使用正常的游戏道具——厂商售卖的游戏坐骑就可以到达该坐标,并录制视频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玩家没有厂商处罚所称的行为,但玩家行为属于利用bug,利用bug也是纳入格式协议的、影响游戏环境公平的、厂商有权进行处罚的违规行为,因此厂商的处罚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玩家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认定服务协议对当事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即厂商有依据数据异常判定、处罚违规行为的合同依据。
《创天互娱平台通行证用户服务协议》第6.6款约定“……您知悉并同意,由于外挂及游戏同步器等作弊硬件具有隐蔽性或用完后即消失等特点,创天互娱有权根据您的游戏数据和表现异常判断您有无使用非法外挂或游戏同步器等作弊硬件行为。”
第二步,确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朱某使用了外挂或外挂脚本。
第三步,提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判定朱某确实利用了游戏BUG。
第四步,结合服务协议第6.6款约定,判定“故对被告认定原告存在使用外挂脚本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第五步,对封禁五年这一处罚措施是否得当进行分析,根据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判定厂商有权视违规情节自行决定封禁期限。
最终认定厂商被诉处罚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约。
其中,第2-4步对应的表述是:
“本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原告使用了外挂或外挂脚本,但可以判定原告三个账号及一个关联账号确实利用了游戏BUG,到达了玩家不应到达的位置,存在游戏数据异常的情形,而根据《创天互娱平台通行证用户服务协议》第6.6条的约定,创天互娱有权根据用户的游戏数据和表现异常判断有无使用非法外挂或游戏同步器等作弊硬件行为,故对被告认定原告存在使用外挂脚本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老实说,“从外挂到bug再到外挂”的跳跃不是很容易理解,原判可能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在第五步后进行了说明:
“另,即便原告不存在使用外挂脚本的行为,其游戏数据表现异常及擅自与其他用户进行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游戏币及其他游戏道具等交易的行为也足以使被告作出封禁……”。
言下之意是就算玩家不被“利用外挂脚本牟利”这个理由处罚,也会因为与别的玩家有虚拟物品的交易行为可被处罚,因此,厂商的处罚行为不违约。
但问题是,本案被告厂商通知的处罚事由是“使用外挂脚本牟利”,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玩家有相关违规行为,厂商事后补充再多的处罚依据,也改变不了通知内容与违规行为不对称的问题。
不同的裁判思路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已经失效,但自2010年颁布以来,对行业规则惯例的形成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有一项就是要求网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网游企业通常会在制定游戏规则、处罚规则后进行公示,并设置公告通知等执行程序,用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中也有相关程序性要求,“……该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属于甲方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甲方采取中止措施应当通知乙方并告知中止期间……”,”甲方根据本条约定中止或终止对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的,甲方应负举证责任”。
因此,司法实践中我们能看到与本案不同的裁判思路。
玩家不服厂商处罚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因为同时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游戏内秩序管理等问题,法院审查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处罚行为有合同依据;
- 处罚行为有事实依据,即用户存在与处罚事由相对应的违约行为;
- 作出处罚时符合合同约定的流程与程序;
- 厂商已将处罚事由告知用户。
当处罚通知事由与违规行为不一致时,有的法院会按以下方式处理:
- 判定处罚行为构成违约或侵权;
- 支持玩家关于解封账号、恢复账号数据等相关的诉讼请求;
- 因为难举证,通常玩家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龙武2、梦幻西游2、诛仙3、EVE等都有相关案例(详情可查阅(2019)粤0305民初3419号、(2017)皖1302民初1872号、(2016)京0108民初2546号、(2015)弋民一初字第00459号)。
上诉与二审
现在回过头来梳理神泣5.0这个案例,玩家上诉时的意见非常有代表性。
玩家不服原判,在上诉时提出:
- 通过正常操作可以到达该坐标;
- 自己没有使用外挂,也没有利用游戏BUG;
- 如果出现数据错误,也是厂商技术问题,不应由玩家承担后果;
- 自己主观上也没有利用BUG的意图,到达坐标时,并不知道这是厂商设置的不可到达地点。
厂商对此的答辩意见是:
- 朱某操作的角色到达该地点后,系统数据显示异常,厂商基于数据异常封禁其账号,并无不当。
- 该地点位于地图边界外,可以躲避游戏角色监管,朱某长时间在此处“刷战功”,导致其账号以高于普通玩家数十倍的诉讼获取角色属性点,短时间内大幅增强角色能力,使得游戏数据再次显现出明显异常。
- 朱某的账号A在该坐标大量刷战功后,又陆续召唤自己的另外两个账号B和C来此处刷战功,并非像他说的毫不知情,朱某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 厂商有维护游戏环境公平的责任,按照服务协议之约定,厂商有权根据用户的游戏数据和表现异常判断用户有无使用非法外挂或游戏同步器等作弊硬件行为,故厂商根据朱某多次明显数据异常认定其存在使用外挂脚本行为并封禁账号并无不当。
总体来说,厂商答辩与举证并不能改变“处罚通知事由与违规行为不匹配”的事实。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没有回应朱某对原判的疑问,在确认“朱某角色到达该坐标后,其游戏数据确实显示明显异常”的基础上,和原判采用同样的说理思路,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
2021年9月13日(2021)陕0113民初10935号
2022年3月28日(2021)陕01民终24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