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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结婚一年后给我工资卡
孩子都三岁了还没见着
说婚后一直在还信用卡
却依旧给父母钱
夫妻间还有信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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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和老公2016年结婚,老公说结婚一年以后给我工资卡。现在宝宝三岁了,至今没有给我工资卡。老公老家不在本地,宝宝14个月起就是我父母带。婚后老公每个月一直说在还信用卡,结婚购买家电家具以及装修的钱都是透支信用卡购买的,也会给他父母邮钱。我想咨询我该怎么保障我的权益?
A1:首先,就你老公对其工资的处理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你老公的工资属于共同财产。至于你老公的工资卡是否由你保管使用,这属于夫妻双方自由协商的范畴,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如果你老公确实将工资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如偿还因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父母,子女有义务给予赡养费。因此,如果你老公的父母属于上述情况,给予生活费实则是在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具体的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数额过高而超出必要限度,在你们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你老公单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非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大额支出,应征得你方的同意。综上,建议你可以和你老公协商,了解其工资水平及实际确有的开支情况,双方就家庭收入、支出做出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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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现在处于离婚边缘,现在刚生完孩子1个多月。在我怀孕期间上班到8个多月才休假,丈夫怀孕期间没怎么照顾我,产检被告知急诊住院,这件事就告诉他,正出差,不帮忙解决,逃避问题,吵架后,50天把我电话拉黑,微信删了,生女孩,从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义务,月子期间闹离婚。请问我该如何保障我和孩子的权益?
A2:如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你可以与男方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就离婚的问题,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你方认为婚姻关系确实已经无法维系下去,可以和男方协商,若双方能达成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进行裁决。如果是男方要离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法律限制。其次,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来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因此,就你的描述来看,孩子目前尚在哺乳期内,你方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最后,就财产分割问题,一般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鉴于你方目前还在哺乳期,建议可以和男方及男方家庭多沟通,看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否可以调和,如确实无法调和,再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你方和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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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离婚五年了,前妻一分抚养费也没给过,也没看过孩子,我去法院也申请强制执行了,也没有用,我看过一则新闻说2万元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了,是这样吗?我怎么才能要到抚养费?她不是没能力,就是不想给。
A3:你的前妻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你如何才能拿到抚养费的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通知中,对于本罪的认定列举了多种情形,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款项数额在某些地方仅为立案的一个条件,并非只要达到“2万”就以本罪论处。针对你的问题,你可以进一步取证并与执行法官沟通,如果达到本罪立案标准,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若她的行为经查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如你发现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执行没有效果,可能是财产没有充分查询或者执行措施没有充分实施的原因。再次强制执行的,你可以申请法院搜查其隐匿财产,并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令其积极配合执行、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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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2007年我买房给开发商交了4000余元的办理房产证的费用,证一直没有办下来,中间的时候问了几次,他们说证在银行压着(当时我买房是贷款),也就一直没在意,也不懂,想着证就在银行压着,之后一直也没管,今年我想卖房,才提起房产证,一查根本没有办,现在也无法联系到开发商,怎么办?
A4:根据你的描述,建议在查明情况后,采取以下不同方式维权。首先,你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开发商是否办理了初始登记,这是业主能够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条件。即房屋需先由开发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先行办理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分户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若开发商已经办了初始登记,你作为业主可以自行办理分户产权。需要的材料可联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市民之家进行咨询。办证需要的材料如果当初委托开放商时交给开发商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材料或者直接诉讼要求开发商配合办证。开发商联系不上,并非其破产或者注销,很可能是该开发项目完工撤场。你可以委托律师到其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来获取开发商的联系方式和详细住址等诉讼必须信息。能够通过查询的信息与开发商取得联系要求配合办证,是最快捷的办法。如果开发商不予配合,你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要求配合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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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和老公结婚前,他和前妻分期买的商品房,并协议把房子给前边的孩子(已成家),不动产登记上是我老公的名字,其前妻是共有人,现在还有18万元的房款要还,我们因为做生意,已经在银行贷了很多款,如果付这18万元,算不算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该如何维护我和孩子的利益(孩子是我和老公共同的孩子)。
A5:关于你提到的偿还18万元房贷和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需要具体进行分析。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若用于偿还18万元债务的钱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经营性收入,且无其他约定的,应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从维护你的权益角度来看,该笔18万元的房贷原则上应该属于你老公和其前妻的共同债务,你老公应当要求其前妻共同进行偿还。但是,若他们在离婚时已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对该笔债务的承担进行了具体的分割的,则你老公需要依照协议或判决履行该笔债务。对你而言,房贷属于你老公的婚前债务,应由他自行承担。若他擅自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属于对你财产权益的损害,你有权要求返还相应款项。最后,关于房屋最终的权属问题。即使现在你们夫妻决定用共同财产偿还18万元房贷,但因你老公已经与前妻协议将房子所有权给他们的孩子,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虽然现在该房屋尚未变更登记至其孩子名下,但是他们的孩子有权依据赠与协议主张获得该房屋所有权,而你无法就该房屋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