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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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借还纠纷的二审判决书,法院明确表示,目前并无法规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最终判决借钱的被告需返还原告莱特币3.3万个。

而2021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虚拟货币借贷纠纷中指出,双方之间的以太币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借款协议无效,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明都是出借虚拟货币未还,为什么最终的判决却截然不同呢?

同样是出借虚拟货币未还,为何最终的判决会截然不同?


01

借5万个莱特币未还

法院:应返还剩余莱特币3.3万个

✓案件详情

丁某与翟某两人为朋友关系,因计划基金投资,丁某向翟某借了5万个莱特币用于基金投资。2014年12月,翟某向丁某指定收币地址转入5万个莱特币。

​双方借条载明,丁某借到翟某莱特币五万个,约定于2015年7月到10月15日全部还完,如不能按时归还,则以每个莱特币19元的价格等价偿还人民币,但优先偿还莱特币。经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查明,直到2017年4月,丁某只还了1.7万个莱特币,尚欠3.3万个莱特币未返还。虽被多次催要,但丁某一直拒绝偿还,甚至2019年2月之后,丁某开始“玩消失”,不再回复翟某的消息。翟某这才将其告上法院。

一审判决

2021年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莱特币是否属于民法领域的物。第二,在双方的借用合同框架下,莱特币是否应当基于物权,以返还原物为基础法律关系,返还或偿还等价金钱。

法院认为,莱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认定莱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丁某采用借用行为取得的莱特币理应返还翟某,法院判决,丁某返还翟某莱特币3.3万个。

二审判决

丁某因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虚拟货币的投资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自己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莱特币,一审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2022年8月,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莱特币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违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法院表示,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故一审法院认定翟某出借的莱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
此前经法院释明,翟某坚持要求丁某返还莱特币,并自愿承担无法执行的风险,且没有证据表明莱特币已无法在现实中归还,因此丁某以不具备返还条件为由上诉不同意承担返还义务,法院二审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丁某上诉,维持原判。


02

借3165个以太币未还
法院: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案件详情

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原告购买等值的数字资产以太币,转入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应于2020年6月将该笔借款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3165个以太币。被告遂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10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遂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分析认为:

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两份通知可知,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以太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故原告主张以交付价值1000万元以太币完成案涉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

二、根据上述两份通知的相关规定,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案涉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以太币的相关业务活动违反了上述文件精神,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都是出借虚拟货币未还

​为何法院判决会截然相反?


上述两起案件中,当地法院已经阐明了判决出借的虚拟货币是否返还的原因。

这时,大家可能就会有疑问了,为什么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新类型的法律纠纷出现时,最初各地法院对新类型的纠纷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受案件具体情况差异、案件所处不同地域、不同法院/法官、不同审理时间等因素的制约,便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随着时间、实践的不断推进,各个法院会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法。

目前,国内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案件属于新兴领域纠纷,全国各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从过往案例整体来看,目前对相关案件的诉求不予以支持、判定合同非法无效、各自承担损失的审判占主流。北京、上海有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

而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具体的案情,大家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分别是:(2022)京01民终5972号;(2020)闽0203民初21651号)。

​虽然我国已经通过部委通知、公告等形式确定了虚拟货币的性质,但是在法理层面上仍有较大的讨论空间,这无疑是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邓梦婷在《涉虚拟币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基于对近三年来上海法院涉虚拟币案件的实证分析》这篇文章中阐述到:

由于虚拟币的法律属性不明,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亦无公报案例或参考性案例予以示范和指引,导致涉虚拟币案件相关的审判疑难问题在实践中和学术界都难以得到明确的答案。涉虚拟币相关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涉虚拟币的法律行为定性困难

目前,针对虚拟币的法律地位,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发文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而裁判文书中引用最多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个文件认为虚拟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币发行融资活动,个人从事虚拟币相关投资活动要风险自负。

2.虚拟币价值的认定困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相关金融管理规定,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币兑换、虚拟币之间的兑换等业务,虚拟币不存在官方的定价机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采用何种方式对虚拟币进行价值认定存在困难。

3.涉虚拟币案件的证据规则有待完善

由于各个虚拟币平台间和虚拟币平台与实名制交易平台间互不联通,导致涉虚拟币相关交易的资金流水和信息数据之间存在壁垒,并且虚拟币交易记录是匿名的,无法一一对应到实名制个人。这就导致了涉虚拟币案件的证据规则对传统民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出现电子数据采集、取证文书使用、电子数据证据认定标准等难题。

4.刑民交叉案件的衔接不充分

由于虚拟币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非法传销、诈骗等犯罪行为,涉虚拟币相关行为有可能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在审判中,对涉虚拟币纠纷可能存在刑民交叉的,是采用“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原则,目前尚未明确,刑民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涉虚拟货币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作为一种新兴技术产物,虚拟货币对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带来了挑战,无论是从案件审理还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长远来看还需要在相关立法或政策监管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更好的应对越来越多的涉虚拟货币案件。

同样是出借虚拟货币未还,为何最终的判决会截然不同?



参考资料:

1、涉虚拟币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基于对近三年来上海法院涉虚拟币案件的实证分

2、虚拟货币支付在中国是否合法?律师认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3、从全国各地判例中研究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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