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骏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显示,该公司疑似对徐女士的车辆进行过修复。 受访者供图
消费者徐女士疑购“运损”保时捷轿车一事有了进展。
12月2日,浙江省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4S店——浙江慈溪捷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捷骏公司)不构成欺诈,但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徐女士返还所购车辆,捷骏公司退还徐女士购车款75万余元,并赔偿徐女士损失20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徐女士在提车当日发现车辆有补漆、拆卸痕迹,疑似买到“运损车”。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车辆行李舱盖、行李舱饰板及前保险杠存在拆装、左前翼子板存在喷漆修复可以成立。徐女士认为捷骏公司欺诈,将后者起诉至慈溪市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12月6日,徐女士称,她不认可一审判决,将上诉至宁波市中级法院。
提车当天贴车衣,被养车店告知车辆“有问题”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5月,彼时在慈溪工作的徐女士在捷骏公司订购了一辆全新的保时捷牌“718 Boxster T”轿车,加上选配及相关手续费后总价76万余元。等待半年多后,捷骏公司通知她去提车。2022年1月20日中午,徐女士办完其他手续后,将车开出捷骏公司。徐女士说,此前她在工作地上海联系好了一家养车店,提车当日她直接把车从慈溪开到上海的养车店,准备给爱车贴上“车衣”。
徐女士回忆,大约半小时后,她就接到养车店师傅打来的电话,说车子可能补过漆甚至存在零部件拆装的情况,他们不敢动,让徐女士尽快过来看看。次日,在养车店师傅的建议下,徐女士找了家鉴定中心,将车辆送去进行车体痕迹鉴定。
浙江中和司法鉴定所于1月2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经使用内窥镜、涂镀层测厚仪等仪器鉴定,徐女士所购的汽车行李舱盖、行李舱饰板及前保险杠存在拆装;车辆左前翼子板存在喷漆修复可以成立。
徐女士和捷骏公司协商未果,将捷骏公司起诉至慈溪市法院,以捷骏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请求“退一赔三”。
慈溪市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车辆瑕疵是在交付前就存在还是交付后存在?二、捷骏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瑕疵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三、徐女士要求退一赔三以及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是否具有依据?
法院认定案涉车辆瑕疵在交付消费者前已存在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慈溪市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院认定徐女士主张的左前翼子板存在喷漆修复行为以及遗留痕迹均发生在案涉车辆交付徐女士前,甚至存在于案涉车辆交付捷骏公司前。至于行李舱盖、行李舱饰板以及前保险杠进行过拆装的问题,从车辆交付到发现上述问题,徐女士控制该车辆尚不足一天时间且部分时间停放在其工作场所的停车场,且徐女士提供了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明其控制期间未发生异常情况以及在途虎店停放期间进行喷漆等修复可能性极小的情形下,捷骏公司对上述问题发生在车辆交付之后负有举证责任。现捷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拆装、喷漆等行为发生在车辆交付后,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渗漏油的问题虽然距离交车6个月时间方被发现,但因案涉车辆自上海4S店出来后均系由平板拖车运送,从公里数以及行车记录仪记录内容可知之后并无驾驶行为,而浙江中和司法鉴定所的痕迹鉴定系在未拆车情形下进行的,漏油原因不明,与行李舱盖、行李舱饰板以及前保险杠的拆装同理,捷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漏油系徐女士原因造成的,依法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综上,该院认定上述瑕疵在车辆交付之前就存在。
法院认定4S店行为不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徐女士主张捷骏公司在车辆交付前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检查和检测,包括车辆外部的检测中的外部装备和漆面是否有损坏。如果 PDI 真实,那么由此可知捷骏公司已经对案涉车辆漆面进行了全面细致检查再将车辆交付给徐女士使用。捷骏公司是专业4S 店,经过PDI 程序后捷骏公司是应当明知车漆修复瑕疵的,但捷骏公司并没有提醒和告知她存在上述情形,故捷骏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捷骏公司则主张其未对案涉车辆进行过徐女士所述问题的修理,且无修理车辆但不告知徐女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该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瑕疵欺诈徐女士的故意。
慈溪市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进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以及最低赔偿额,但对于何为“欺诈”未作明确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徐女士主张捷骏公司故意隐瞒了案涉车辆瑕疵,构成欺诈,需要满足如下构成要件:1、捷骏公司具有告知徐女士案涉车辆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2、捷骏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该真实情况的情形,即明知上述瑕疵的存在故意隐瞒上述信息不告知徐女士;3、捷骏公司的故意隐瞒行为致使徐女士陷入错误,与其在验收时未发现问题并最终决定提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慈溪市法院认为,徐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捷骏公司明知而故意隐瞒之事实,达不到可排除合理怀疑之证明标准,该部分瑕疵系捷骏公司因过失(PDI 检查不细致)不知晓车辆存在上述瑕疵的可能性更大,即不符合“欺诈”的第2项构成要件。徐女士以捷骏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过 PDI 故对案涉瑕疵是明知的依据不足,尚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院对徐女士主张的捷骏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瑕疵的欺诈行为不予确认。
关于捷骏公司未告知案涉车辆右车门存在凹陷修复的情况是否构成欺诈。根据监控视频,案涉车辆停放在捷骏公司处时,捷骏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右门凹陷的修复,但其未将上述修复情况告知徐女士,属于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但该瑕疵属于轻微外观瑕疵,且在交付徐女士前已经通过修复得到妥善处理,不影响外观也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捷骏公司的故意隐瞒行为并不会影响徐女士是否提车的决定,不符合“欺诈”的第三个构成要件,该院不予确认。
法院未支持“退一赔三”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慈溪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捷骏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徐女士主张退一赔三缺乏相应的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本案中,徐女士花费 768650 元高价购买保时捷品牌新车,并愿意等待8个月提车,其对于车辆质量具有较高要求,并不限于满足基本的代步使用。现捷骏公司交付的车辆存在多处质量瑕疵,尤其是之后发现的漏油问题在未修复前将直接影响车辆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将导致徐女士购买新车获得良好驾驶体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徐女士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订制购买合同》符合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本案中,捷骏公司作为品牌汽车经销商和 4S店,明知车辆进行过车门修复而未告知,虽不构成欺诈,仍侵害了徐女士的知情权,其在 PDI 过程中未发现车辆存在的拆装、喷漆以及贴纸缺失等瑕疵,存在可能性。但上述可能性亦属于重大过失,徐女士以构成欺诈为由主张增加三倍赔偿缺乏依据,但仅赔偿徐女士已经支出的实际损失不足以弥补徐女士实际损失,也不足以引导经销商更加谨慎尽责履行 PDI 检查和瑕疵告知义务,本院以徐女士实际支出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确定捷骏公司赔偿徐女士损失共计20万元。
消费者:不服判决,将上诉
判决书显示,慈溪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订制购买合同》;徐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捷骏公司;捷骏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女士购车款758650元,并赔偿20万元;驳回徐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徐女士及其诉讼代理人称,一审判决认定车辆的喷漆、拆装维修发生在捷骏公司把车辆交付之前,却以在车辆交付过程中普通消费者应当负有检验车辆外观是否二次喷漆的义务、4S店进行了PDI检查并不代表4S店一定能发现车辆外观的所有问题,以及应由普通消费者负责举证上游环节告知4S店案涉车辆存在维修情况等等为由,认为捷骏公司因过失(PDI检查不细致)不知晓车辆存在上述瑕疵的可能性更大,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这些判决理由太过牵强,判决结果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甚至放纵经营者的检验义务。捷骏公司至今未对案涉车辆在哪个环节、何时、何地、何方进行喷漆和拆装维修进行解释说明,未完成瑕疵举证义务,刻意隐瞒某些事实;其作为保时捷专业4S店在PDI检查中不可能没发现最基本的外观表面喷漆修复和前保险杠、行李舱盖等拆装维修情况;此外,捷骏公司隐瞒了其对案涉车辆右门凹陷处进行无痕钣金修复的行为,所以徐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捷骏公司更会隐瞒知晓车辆存在喷漆和拆装的情况,存在欺诈的故意。
徐女士表示,她将向宁波市中院上诉。截至发稿前,捷骏公司工作人员尚未就该公司是否上诉一事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