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
一、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
宗旨: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发展。
职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PB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中国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主要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不再履行“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该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自2018年4月20日起,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统一监管证券行业。
六、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银监会变更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20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743 家会员单位、32个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银联、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等。
(一)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2.理事会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3.常务理事会
4.监事会
5.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