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技术创新成为直播带货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电商相关企业选择直播这个渠道,通过“货找人”的方式将自己的产品推到更多客户面前。直播带货属于技术创新,但是这样的技术创新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予以重视,特别是税务问题,本文就技术创新背景下直播带货的税务合规予以探讨。
关键词:技术创新 直播带货 税务合规
直播带货属于技术创新的显而易见的,网络直播将互联网技术在链接人与人的场景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比如强大的美颜技术已经让“素颜”成为了很多颜值高度自信美女主播的标签。网络直播是近几年来最纯粹的互联网革命成果之一,创新打造的场景最互联网化,运营模式最具“互联网思维”的特征,用户体验“简单直接,喜闻乐见”,从形式到内容最大程度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消费升级的趋势。
直播带货从2016年在淘宝平台被创立后,已成为了各平台炙手可热的销售手法,得益于消费者需求及流媒体形态的改变,直播在时代的风口中快速增长,当绝大部分企业都因为疫情危机而导致收益普遍放缓,中国直播行业却彰显着其迅速恢复的潜力,2020年中国在线直播行业用户规模达到5.87亿人。随着网购的普及,实体经济正经历着严峻考验,在受到疫情的打击之后,更是将直播看成了最大的救命稻草。
不同于传统企业,网络直播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给实务中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的纳税意识不强,品牌方对于直播这类新型经营模式也未予足够重视,导致直播行业的税务风险畸高。
一、税务合规的目的
税务合规系依托税务风险管理的税务筹划,税务风险管理企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税务合规的目的是让企业“安心节税”,即在企业业务经营中提示税务风险,指引企业限制税务风险同时,为企业正确适用税法,以合规为导向打造税务筹划方案,降低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直播行业中品牌方、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的涉税风险意识普遍不强,所以现阶段在直播行业中,税务合规目的应以税务风险管理为核心,辅之以合乎税法的节税方案。
二、技术创新下直播行业税务合规重要性
疫情期间,新消费形式加速涌现,展现出强大生命力,让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衣食住行娱乐等各行业看到了新机遇。电商直播带货带动传统企业、传统产业通过数字化转型打破困局,以技术创新、理念革新为新消费、新业态插上“云翅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但在火爆背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其中直播带货最大的问题是税务问题。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对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而直播行业系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进行逃避税行为的重灾区。2021年04月29日,税务总局印发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中明确聚焦的重点领域直指直播平台。直播行业在2021年将面临很大的税收征管压力,税务合规对直播行业来说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笔者将从直播品牌方、MCN机构和网红主播三个维度探讨直播行业的税务风险和税务合规问题。
三、直播行业的税务风险探讨
(一)品牌方税务风险探讨
1、品牌方隐瞒销售收入的税务风险
品牌方为了推广自家的产品,选择和很多MCN机构合作,品牌方与MCN机构合作的主要采取MCN机构收取基础服务费(坑位费)及佣金或纯佣金的合作模式,直播带货实际是代销行为,收到的货物销售款通过平台扣除佣金后剩余的款项转入品牌方账号,而品牌方往往以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直播的佣金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争议,如佣金确认为向品牌方收取的服务费,则品牌方的销售收入为收到的款项加支付给MCN机构的佣金,如佣金确认为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则MCN机构应就该服务费申报纳税,而在MCN机构旗下主播直播宣传口径中往往以货物销售款的名义向客户收取,并不会告知客户商品的售价包含直播服务费和销售价多少,从法律关系来看,客户认为其支付的款项全部是商品的销售款,MCN机构的主播也是以商品售价进行销售。而通过诸如“某妈妈”平台品牌方仅以收到的扣除佣金后的款项确认销售收入实际涉嫌隐瞒收入,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其正常的业务逻辑应按照其收到的销售收入和佣金全部按照销售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同时就其未收到的佣金部分应向MCN机构要求开具服务费发票作为品牌方的成本。
2、品牌方直播带货发票开具的税务风险
MCN直播到底是代销行为还是广告行为?直播带货是网络主播利用其粉丝群体作为主要消费者并通过线上推销商品进行卖货的一种商业行为,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1]。笔者认为其应该受到广告法的调整及约束。基于广告经营者身份的界定,品牌方与MCN机构签订直播带货相关合同的,应该取得广告服务费发票,而不是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而广告服务费发票相比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开票方需要多缴纳文化建设服务费,实践中,品牌商直播带货往往取得的发票系经纪代理服务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此时品牌方在直播带货中取得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为品牌商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3、品牌方刷单收入税务风险
MCN机构与品牌方签订带货销售合同,为了完成业绩考核,可能会通过刷单等方式等在直播时拍下货物,保证合同销量的达成。MCN机构会向刷量商支付费用,刷量商在直播间下单,或者企业会让员工个人先行垫付刷单所需货款交给刷手,刷手完成刷单行为后,员工再通过各种方式从企业将代垫货款取回,实现资金回流。由于并非真实交易,仅仅为实现提高销售记录的目的,并且企业自身无法修改网购平台的销售记录,因此刷单销售金额不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然而在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的风险。特别是直播带货过程中,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等为了销售效果,往往会夸大宣传,将品牌方的刷单收入在直播时确认为销售金额,这也给了税务部门认定偷逃税提供了依据。
(二)MCN机构税务风险探讨
1、MCN机构佣金收入税务风险
MCN机构带货销售中,往往通过平台方对销售收入进行了划分,直接从平台方拿到了佣金,但往往上述销售佣金MCN机构并未在增值税申报中予以申报,其类似于公司法人收取了销售款未申报纳税,实质是偷逃税行为。而MCN机构取得佣金收入后向主播支付时因上述佣金收入未记载在公司账上,故MCN机构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MCN机构为了规避税务风险往往会收取一定的坑位费(基础服务费),而开具服务费发票确认收入,在公司所在地缴纳一定的税收,同时按照较低的工资收入为直播代扣代缴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直播带货中,MCN机构主要赚取的是货物的佣金,佣金比例往往占到货物销售额的10%-30%,有些甚至更高。
2、MCN机构增值服务税务风险
增值服务是指用户开通平台贵族身份等会员特权,直播平台在会员期内提供差异化服务。比如某直播平台会员享有点亮昵称、专属弹幕颜色等特权,某直播平台贵族享有进场欢迎、定制火箭等特权,都是为吸引平台用户充值现金换取线上特殊对待服务,从而获取收益[2]。但是MCN机构往往对于上述增值服务收取的会员费用并未确认收入,自然也不进行申报纳税,MCN机构对于增值服务涉嫌偷逃税款。
3、MCN机构广告服务税务风险
MCN机构提供直播服务的同时,在直播过程中插入广告,用户接收广告内容或同时自主选择对广告所涉产品或服务进行操作,从而获取收益。凭借直播平台大规模的用户流量,产品或服务厂商吸引而来,并根据广告客体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投放广告,MCN机构根据点击量和展示量予以收费。此时对于上述广告收入MCN机构应该开具广告费发票,但是大部分MCN机构并未按规定开具广告费发票,涉嫌偷逃税款和违规开具发票的风险。
(三)网红主播涉税风险
1、直播在利用灵活用工和临时纳税人登记中的税务风险
MCN机构与灵活用工平台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合作最核心的风险是合理商业目的问题,灵活用工平台业务外包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还是仅作为逃避税的需要,毕竟主播和业务均不再灵活用工平台所在地,如无合理商业目的,仅是结算平台,有被税务纳税调整的风险,同时很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在临时纳税人登记中,解决了主播注册地的问题,让注册地与MCN机构发生了关联,而人力资源服务方仅收取服务费降低了其风险。但是按照税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义务发生地活着主播所在地和临时纳税人登记地没有关联的话,在当地注册临时纳税义务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主播有被纳税义务实际发生地或主播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征税的风险。缺乏真实的交易场景,合理性和合法性
2、主播打赏收入税务风险
打赏收入,是指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可将平台设计的虚拟物品以弹幕的形式打赏给主播,其中虚拟物品需要使用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则由用户对其账户进行充值,依据一定的比例换算取得,或者由用户完成平台设计的任务,换取相应的虚拟货币,平台从而通过用户的充值或完成的任务获取收益[3]。关于直播平台“粉丝”打赏,现在主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赠与,一种是消费。如果是赠与行为,主播应就打赏收入,MCN机构应以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定义为消费,虽然“粉丝”是对主播本人的认可,但主播本身的表演是职务性行为,也一般是在平台和经纪公司的安排下工作,这也客观上也可以认定“粉丝”打赏是经营性收入,并在三方之间进行分配,那么 “粉丝”打赏收入应纳入MCN机构的经营收入缴纳增值税,分配到主播本人的收入应当由MCN机构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更赞同打赏收入为消费行为。实践中,往往打赏收入MCN机构和主播均不进行纳税申报,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3、主播收入核定征收税务风险
通过设立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系现今主播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式。但是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体制改革支持提出数十项要求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改革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逐步实现取消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比如上海市在2021年新设企业不再核定征收,直播通过核定征收进行税务筹划的方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同时通过设立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也让上述筹划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某深圳公司通过霍尔果斯公司转移利润避税就被深圳税务稽查局以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为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直播行业税务合规
(一)品牌方税务合规
1、商业模式调整
品牌方可以通过商业模式的调整实现税务合规。由原先的代销方式变为直销,由品牌方直接销售给MCN机构,然后由MCN机构向消费者销售,则品牌方将货物销售价格的增加涉及的税费风险转嫁到了品牌方,品牌方由原先的服务费收入转变为货物差价收入。为避免MCN机构法律风险而拒绝变更商业模式,可以采用先卖后买的方式,MCN机构根据客户需求指定品牌方发货,在法律关系上通过合同转变为MCN机构先向买家出售商品,然后要求品牌方按照约定价格销售给MCN机构,同时MCN机构指示交付到买家手中。
2、按销售效果支付服务费
为避免不正当竞争问题,如现有模式在的直播带货中,品牌方可以和MCN机构约定,按照销售效果支付服务费,确定系服务费而不是居间费(佣金),以便于MCN机构开具服务费发票。
3、将销售端独立运营
对一些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因现有直播业务有较大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建议考虑通过销售公司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剥离推进直播带货服务,将法律和税务风险予以一定隔离,当然笔者认为最佳的方式还是在商业模式的转变上。
(二)MCN机构税务合规
1、转变带货方式
MCN机构与品牌方的合作中可以转变带货方式,销售中明确售价由货物价格和销售服务费组成。MCN机构与主播的合作以原有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转变为服务关系,要求主播自行设立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通过合作关系替代原有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并要求主播所在的组织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将税务风险转嫁到主播。
2、收取服务费申报纳税
MCN机构可以明确向品牌方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向品牌方开具服务费发票。因为MCN机构系网络运营,可以找到政策扶持力度较好的地方予以注册并适当办公(体现合理商业目的),从而实现业务收入的合规。同时对于打赏收入、增值收入应与已申报纳税。
3、加大平台研发
MCN机构作为平台公司可以加大平台的技术研发,MCN机构虽然不能作为制造业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但是可以适用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三)主播税务合规
1、设立企业组织,享受税收政策
主播可以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主播以个人名义去有核定征收政策的税务大厅申请开票,或者到财政奖励较多的地方注册企业组织,在享受税收政策时注意税务的形式和实质,可以考虑在注册地或者代开地进行适度开展主播业务或者注册地办理居住证等,避免上述核定征收筹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
2、充分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主播通过设立企业组织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5万元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和年利润1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2.5%的政策。可以通过多设立几个关联公司的方式,以不同的主体和MCN机构签约。因均系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几个公司化整为零的方式承接业务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税务部门要认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纳税调整的难度较大。
3、企业组织成本发票化
主播设立的企业组织因为直播收入金额较大,而且存在缺少发票的问题,财务处理比较困难,此时需要尽可能让企业组织的成本以发票形式展现,也可以通过购买汽车等资产获得折旧的方式进行筹划。
如火如荼的直播带货是技术创新的产物,如历史的滚滚车轮在向前发展,在全民直播的大背景下,冲刺着各种税务风险,虽然我们没办法规避所有税务风险,但是常怀合规之心,把税务风险管理放在首位进行税务筹划,方能化险为夷,真正实现品牌方、MCN机构、主播各方“安心节税”。
[1]刘双舟. 关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属性的思考[J].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5):21-23.
[2]张媛. 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9.
[3] 张媛. 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