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之后,私募产品、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开始出现由点到面的逾期违约现象,伴随着这一过程出现了大量的处置争议和纠纷。今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的最后一年,整个资管行业即将进入全面净值化时代,此前哪些“历史遗留问题”将如何解决?
2020年4月,多位资管产品投资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其于2018年投资的国投瑞银资管公司发行管理的系列资管产品,当年即开始违约,在经过三年的沟通、仲裁等各种求偿方案后,目前“没有兑付一分钱本金,没有任何解决方案”。
据记者了解,这批投资人当年所认购的是国投瑞银发行的大宗商品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列,底层资产是用于投资金银岛体系内大宗商品贸易商户持有的,以金银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管人开具的大宗商品仓单之收益权。按照推介,该投资项目设有监控、货物抵押、平仓线、财产保险等一系列风控措施。不过,违约后投资人发现,这些风控措施并没有发挥作用。
上述投资人对记者表示,经过他们的不完全统计,国投瑞银发行的金银岛系列风险产品涉及代销客户176个,未兑付本金余额36507.4万元,直销客户17个,未兑付本金余额约8296万。
“风险事件发生后,我们主要通过与管理人协商、提起仲裁、向监管机构投诉等方式寻求本金的保全,目前情况看投资人提起仲裁的15个案件,仲裁结果都对投资人不利。”一名投资人对记者表示。
这只是众多寻求处置风险事件的一个缩影。
还有大量资管公司数年前也集体陷入一些“网红”项目的泥潭。一位踩雷了中信资本管理的东方金钰项目的投资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他们投资的项目产品出现违约之后,多年来投资人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寻求解决,但至今尚无结果。
这些类固收的资管产品虽然已经成为“过去式”,但由于投资金额大(认购门槛100万),牵涉面广,不仅是投资者心目中挥之不去的痛,后续处置也是金融领域一大待解的难题。
私募资管纠纷案件大增
近日在上海举办的陆家嘴金融法律高峰论坛上,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陆春玮表示,从上仲金融仲裁院近几年的案件受理情况来看,案件类型越来越广,除了传统的证券、保险、借款等,这几年来信托、基金、保理、融资融券等构成了主要案源,“私募基金方面,2019年受理了179件,2020年114件,今年仅前三个月就受理了109件纯私募基金的案件,占金融案件的比重也在增长,目前占到所有案件的30%。”
他还透露,这些案件平均争议金额在300万-500万之间,其中争议金额上亿的案件有三起,最高争议金额一起案件是2.6亿元,是机构投资者投了一个资管计划。
一名资管领域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很多私募管理人会在产品合同中指定以仲裁作为出现争议的解决方案,相比于司法诉讼,仲裁主要从行业惯例、政策导向、社会维稳等角度出发,结果可能对投资人不利。
国投瑞银资本的投资人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违约后,根据约定我们只能去仲裁,仲裁的结果大多是失败的。”投资人李女士对记者说。
陆春玮从统计数据中总结了这些私募资管纠纷案件的特点:95%的案件为自然人投资者提起,另外5%是机构投资者,几乎全部案件是投资人告管理人,从结果来看,近70%的案件是裁决结案,其他一半是调解结案,一半是撤回仲裁请求,主要原因是自觉胜诉概率不大。
在这一背景下,陆家嘴金融城-大成律所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大成金融争议研究中心在近日挂牌成立。上海自贸区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孙友罡介绍,2020年,陆家嘴全年新增持牌金融机构31家,总数占上海的60%左右。
量体裁衣式评价标准
相关产品纠纷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比如上述案例中,国投瑞银金银岛项目投资人的提交给深圳证监局的材料指控管理人:未提供符合规定的计划说明书、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尽勤勉义务进行尽职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具有重大过错等。
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投资者的投诉,通常会对涉事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在一些案例中,监管部门出具的处罚函件,将成为投资者进一步追责和求偿的重要根据。
诉诸司法之后,这类案件重要的争议点集中于销售适当性、宣传误导等方面。在上述会议中,上海金融法院法官黄婧指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机构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判定不是固定的标准,而是针对个案的,所以是一种量体裁衣式的评价模式。主要标准有三个:法律标准,监管标准,认定为原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来讲,遵循的是责任分担规则,即违反适当性义务造成的损失按照过错比例和利益大小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自身之间进行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管理人前期在投资合同中很大程度上撇清了自己的责任,比如合同中写明“投资者愿意自行承担的风险,包括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投资风险”,甚至有的金融机构要求投资者手写“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表述。
这种操作能否帮助金融机构避免责任?
黄婧表示不能,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判断。因为这些合同条款针对的仅仅是市场风险。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或者没有尽到投资管理中的信义义务,引发投资者损失的,仍应赔偿相应损失。她列举了若干判例,相关案件中,法院判定由金融机构承担30%等比例的责任。
“仲裁委处理的案件中,约16%的案件里管理人失联了,最后以缺席判决的方式来作出裁决结果。这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陆春玮透露。
新规过渡期后信托通道判责趋严
信托公司是近些年资管违约和争议的另一大主体机构,相关案件中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是,扮演通道角色的信托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晨指出,上海金融法院此前做出的一个判定,某信托通道承担20%补充责任的判例已经为最高院认可,并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这个案件的裁判规则将会在其他类似案件参考适用。
他还透露了今年初的另一个信托通道案件,法院一审判定信托公司承担100%连带责任。“这个非常严厉,业内大多数人感觉裁判的尺度过于严厉。”
不过在他看来,这可能是未来的一大趋势。李晨表示,近年来最高院越来越关注金融监管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等方面,指导各级法院注重审判和行政监管相协同。因此,未来法院在认定信托通道责任时,会重点考虑跟监管方向一致。例如,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并设定了过渡期。法院对于通道业务的效力也依据过渡期进行了区分:过渡期内有效,过渡期后因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司法审判与监管设定的时间完全趋同,这是一个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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