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属不属于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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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对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依托于互联网而存在的新型财产,在生活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背后的商业价值十分可观,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但司法实践所面临的现实是,我国刑法当下并未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类型和保护方式,导致针对相似案情的司法裁判结果差别很大。这会制约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算盗窃吗?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

肖颖本是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维部的办公人员,他分别在在2017年12月2日、2018年1月4日和2018年9月2日三个时间段内,未经公司审核,利用之前办公时获取的内部程序指令,通过福建省鼓楼区的公司内部电脑进入公司研制的“英雄之刃”手游版游戏后台内部系统。

通过内部程序指令为自己的个人游戏账号充值,充值内容为原本应当付费获得的游戏币“魔石”和“钻石”,之后进入账号获得300147金币、微信周末礼包1个、随机英雄三日体验包一个;专属积分大礼包20000份;游戏内的 2097152点的魔石,专属积分大礼包2份,27775钻石。

原公司察觉肖颖不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然后冻结其账号内剩余的1319092点魔石,并在2019年10 月15日报警。肖颖总共花费了774795点“魔石”。

按照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魔石兑换人民币9档的充值比例,按照最高额兑换比例计算,肖颖消耗的魔石折合人民币为73102.38元。

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算盗窃吗?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案件焦点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案件中,法院根据网络虚拟财产和刑法上财产类型的对比,得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财产的结论。

刑法保护的财产实际存在且数量固定有限,使用即不再存在。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虚拟空间中,而且数量无限,可以即时发行,因此它的价值不能确定。

据此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受刑法保护,也不能明确行为造成的损失。

但是肖颖通过私自入侵原单位计算机内部的方式,获取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原单位计算机内部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因此此案将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为计算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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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认定?在案件中,法院总结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是犯罪人行为的定性。

裁判说理首先否定了一审法院将该行为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做法,该罪要求达到犯罪人已经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严重效果。

但犯罪人秘密侵入运营商内部系统,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给自己非法充值的行为,并未影响受害单位利用计算机开展正常工作,本质是对计算机系统中原有数据的修改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裁决直接套用相关法条,并未分析为何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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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当下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裁决往往是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如:刑法第287条中就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等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尽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保护财物的属性,但并未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

因此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认为是刑法保护财产仍讨论不断,造成实际上裁决的差异。

而其他相关提示性的规定未指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同时其帮助也有限。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并未指出盗窃、诈骗的犯罪客体是否包 括网络虚拟财产,也未具体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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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见分析

其实完善司法解释,是解决实际问题最合理的方式。《刑法》关于财产的规定中,除明确罗列的财产外,还包括其他财产。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表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其他财产。既不超过预期,也不会破坏刑法的体系。

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入刑法保护的范畴,是基于其财产价值属性和能够被管理控制的特点来论证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够用于使用和交换,因而具有财产价值。这既是网络虚拟财产被刑法保护的前提,也是能否被刑法保护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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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社交账号、游戏中的财产或者是虚拟货币等,都能够满足合法拥有人的个人需要,包括储存等待升值、进一步操作获得快感体验等;能够发挥其被他人使用的作用,帮助实现他人的预期目的。

因此,具有和其他刑法保护财产相比同样的使用价值。

而交易价值则体现在这类财产能够用于交换、兑换,遵循个人用户之间的协议或运营商制定的交换规则,和现实货币进行交易,使得用户从中获益。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流通交换也和刑法保护的财产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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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能够被管理控制,是其作为无体物和其他计算机数据等区别对待的根本原因。区分刑法上财物的范围,管理可能性说具有其合理性。即是否能够被管理控制作为认定标准,而不局限于物质的物理属性为有形或无形。

只有能够被实际管理控制的网络虚拟财产,才具有稳定的使用和交换价值,才能够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刑法保护法益的必要。

在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作出弹性规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财产,并确立保护类型。既没有扩大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应有含义,也会体现刑法的与时俱进,及时保护相关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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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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