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省西宁、黄南等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连续侦办了多起传销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手法有:以竞拍字画获利为名,诱导普通群众加盟成为会员,并推广发展下线获利。以投资光伏项目为名,虚构事实,引诱群众进行投资并发展下线获利。以观看广告返利为名,诱导网民加入组织并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以买黄金送黄金为名,通过“微信、抖音”等广泛宣传,以招商会、实体加盟店等方式诱导投资人成为会员并大肆发展下线。
为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警惕名目繁多、花样倍出的各类传销犯罪,认清传销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本质特征,主动防范劝阻亲友和身边人成为传销活动的参与人,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的对象。现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特征及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发展下线牟利。传销手段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传销组织的核心是通过“拉人头”模式诱导参与人大肆发展下线牟利。传销组织本身无法创造任何经济价值,会员赢利完全来自下线人员缴纳的费用,没有后续人员的投入,资金链会马上断裂,其组织、运营方式根本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虚构交易项目。传销组织或隐藏于小区一角或通过互联网平台,虚构“消费养老”“消费返利”“电子商务”“金融互动”“虚拟货币”“爱心慈善”“一带一路”“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资本运作”“居家创业”等名目繁多的交易项目,甚至打着国家政策和科技概念的幌子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欺骗性极强,危害性极大。
(三)承诺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看似公平且诱惑力极强的“高额返利”计划,打着“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的幌子诱导群众加入,在传销人员的鼓动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但后台操作人员设置多重障碍、阻止会员及时提现或全额提现,以防止资金链短期内断裂并导致平台崩溃。
(四)商品价格畸高。以销售商品为名的传销,商品仅仅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众多会员后骗取钱财,因此传销活动中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且多为难以衡量价格的艺术收藏品、营养品、化妆品、保健器材、服装、净水器、白酒等,部分商品甚至为“三无”商品。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均属违法行为,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发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禁止传销条例》,涉嫌传销违法活动时,要第一时间报案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传销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珍惜自己的养老钱、血汗钱,远离以发展下线作为返利依据的传销组织。当身边亲朋好友游说你参加疑似传销活动时,头脑一定要保持清醒,劝说他们尽快脱离传销组织,并立即报警。
来源 | 青海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