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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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普及促进了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衍生出的虚拟货币也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近日,西安碑林法院审理并调解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9年,王某在李某的介绍下,先后将16万元人民币投资款交给李某用于比特币交易,双方约定投资期限为1年,每月固定分红。由于到期后李某仅支付了部分投资款及收益,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款项。本案承办法官许扬经过审理认定,由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故王某委托李某投资比特币系无效法律行为,李某收取的投资款应当予以返还。在承办法官的释明下,双方明白了自身行为的性质,王某也认识到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最终经过调解,李某承诺在一个月内将剩余投资款返还王某。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门于2021年9月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西安碑林法院 许扬)


编辑:樊婧

责编: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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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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