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固镇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香退赔被害人周某家、陈某等5人经济损失共计48000余元。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香多次窜至固镇县刘集镇渡口村、城关镇五里井村等地,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撬门别锁、攀爬院墙等方式多次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电瓶车、黄金首饰、古钱币等物品。
同年11月9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及黄金首饰共价值49204元;经安徽省文物鉴定中心站鉴定15枚古钱币中,清代乾隆通宝11枚,清代康熙通宝2枚,清代雍正通宝1枚,清代大清通宝1枚。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徐某。2020年10月7日,被害人张某1从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领回红褐色镯子一只、铜钱15枚,粮票21张,人民币纸币23张(纸币分别为壹分面值、壹角面值、贰角面值、壹圆面值、伍元面值及拾元面值)。2020年8月1日,固镇县公安局连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将被告人陈某香抓获。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香有前科劣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多次盗窃,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