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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增长迅速,风险凸显。半月谈记者发现,当前私募基金“募、投、管”存在全链条犯罪风险,亟须对症下药,将私募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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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案4年增长近4倍


前不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2020年度金融检察相关数据。数据显示,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之势。2020年受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30件197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晓利律师团队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判例发现,涉私募基金领域的公开刑事案件数量从2016年的55件增长到2020年的251件,案件数量增长近4倍,相关犯罪主要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说,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么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直接或变相承诺固定收益或保本收益,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推介,要么故意隐瞒利益冲突情况或其他重大信息;有的私募基金资金运营管理缺乏监督机制,肆意侵占、挪用基金资产,甚至用于违法犯罪。


段晓利告诉半月谈记者,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披露信息较少、流动性较低、最低投资额较高、风险较大等特征。随着兑付高峰来临,部分私募正陷入延期兑付和无法兑付的“泥沼”,要防止“问题私募”的风险随着资本的流动传导至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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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均存在风险


半月谈记者调查和翻阅多起案件发现,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全周期各环节均存在风险。


——肆无忌惮,私募变公募。半月谈记者梳理多起案件后发现,“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私募投资涵盖电影、涉老产业、金属、虚拟货币各个领域。私募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同时,往往私下承诺“刚性兑付”,实际则是用后期募集资金填补前期收益空洞,甚至采用传销的模式发展会员。


——为所欲为,资金“乾坤大挪移”。“私募基金投资阶段既是基金能否实现盈利的关键点,也是各类违法行为的集中点。”段晓利说,目前该领域犯罪主要手法有“设置虚假项目、标的作为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改变基金产品原有投向,将资金挪用他处”等。


——监守自盗,管理人搞 “老鼠仓”。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曾担任上海盈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的刘芳洁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交易沪深两市股票119只,趋同其管理私募基金的交易股票91只,趋同买入金额3.35亿元,盈利884.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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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技术“加持”


多方认为,私募监管应强化技术化和制度化监管手段,消除募、投、管、退环节的风险点,让私募走出阴影,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监管机构应注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准入、运营、风控、自律等方面的协同监管。可按照不同私募基金的类型,积极推动各类私募基金管理相关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基金运营的管理,厘清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职责。


针对私募基金“病灶”集中的投资、运作环节,段晓利认为,应当完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项目的防火墙,“可结合市场监管机关的企业登记数据,定期对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项目运营方之间的股权、人员重合度和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基金财产通过关联公司操作,沦为被随意滥用的资金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建议,监管部门需要加大监管技术投入,通过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监管效率。“投资者可委托第三方在不干扰合法运营的前提下,同步监管基金实时的投资、管理。投资者应在委托事项中明确,若第三方未履职尽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半月谈》2021年第14期

半月谈记者:兰天鸣 | 编辑: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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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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