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独角巨头回归A股更近了一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日前发布通知,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进行征求意见。这是继5月11日证监会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之后,有关存托凭证(CDR)落地的第二个配套文件。
第一财经记者此前从监管层获悉,证监会内部有制度推出的具体计划,接下来还需要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相关规则。待相关配套规则发布之后,企业即可制定申请文件,预计最早6月份即可开始申请试点。
监管层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对接新经济的动作越来越快。如证监会副主席姜洋19日所称,证监会正推动发行上市制度进行“战略性转向”。他说,证监会将“创造条件引导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并在境内上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
比照A股
此次所指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中国结算在《细则》中,参照 A 股现行业务做法,对 CDR 各项登记结算业务做出规定,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主要是针对创新企业发行 CDR,但同时也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根据规定,投资者参与CDR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 CDR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需要全部集中存管在中国结算。CDR需要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CDR可以根据规定进行现金分红、送股、配股等,但存托人与中国结算之间的资金收付,都将以人民币完成。另外,结算参与人需要针对CDR交易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作为针对新经济的新制度尝试,《细则》预留了政策升级空间。“根据市场需求和有关部署,未来可逐步增加对 CDR 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届时修订《细则》或发布专门规定。”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 CDR 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有关项目设置和标准均原则比照 A 股设定。
其中,对于 A 股收费标准中原先以面值为计费基础的收费项目,参考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 等境外存托凭证不设面值的实践做法,将 CDR 部分登记结算收费项目的计费基础相应改为“按份数收取”,费用标准实质不变。
6月是窗口期
今年以来,监管层在发行上市制度方面推出多个改革文件,目前部分已经完成征求意见,部分正在征求意见,还有部分即将推出。多个文件都将在6月初完成征求意见。
今年3月30日,国务院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要求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标志着CDR正式起航。
同日,证监会宣布对两个IPO办法进行修改,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这两个文件对新经济企业“亏损上市”,大开绿灯。目前已经结束征求意见,正在走相关程序,不日即将推出实施。
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CDR办法》),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打开实际操作的新路径。
该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为6月3日。此前有了解政策制定的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征求意见之后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后续程序,预计《CDR办法》最快将于6月份正式发布。
5月11日,证监会宣布为配合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这也是证监会推出的首个CDR配套文件。此次修改,对范围、定价、配售、信披等方面都进行了补充规定。该意见征求意见持续至6月10日,之后证监会将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发布实施。
据前述人士告诉记者,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申请发行CDR,需要满足交易所即将出台的上市规则的要求,然后提出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该人士还投诉,CDR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CDR政策并非证监会正在力推的唯一发行改革。“战略性转向”支持新经济,还需要推动创新企业“亏损上市”、垃圾股退市,以及A股纳入MSCI、H股全流通、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这都是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的突破和完善。CDR改革的快速推进,或许恰恰是推动IPO制度艰难改革的一个有利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