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研究系列(二)
虚拟货币出入金,使用他人账户、身份证件进行OTC交易会有什么风险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虚拟货币OTC承兑商、玩家在出入金过程中,如果遇到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人员作为交易对手,就会容易被牵涉到刑事案件罪,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比较常见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等罪名。
本文只针对使用他人账户和身份证件进行虚拟货币OTC交易这一具体行为的刑事风险进行阐述。
无论在交易所还是在线下进行场外交易,均存在使用他人账户和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尽管大部分交易所都在是身份认证方面制定了KYC的认证措施,或者像币安最近推行的中级身份认证,也不能100%排除以上情形出现的可能性。
对于承兑商OTC商家、玩家而言,同时使用多个他人账户、身份证件的目的大多数是为了规避银行关于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风控措施或者为了规避银行限额。
但是也存在基于各种合理理由的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的情形,比如在挖矿、搬砖的情形下,在这两种情形下,如果是多人合作,就存在为了便利、降低被银行限制非柜面交易的风险而相互使用银行账户和身份证件的可能。
虽然以上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的与我国关于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的现有制度相违背,但是并不意味着存在以上行为就构成刑事犯罪。
因为承兑商OTC商家、玩家采取以上措施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银管支付[2018]11号)文件和其他相关的禁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等反洗钱、“断卡”政策。
其中,在85号文件中明确:(九)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但是办案机关是否也具有以上认识呢?实务中,办案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恐怕不是以上内容的理解。
随着“断卡”运动的推进,办案人员集中了更多的人力、物力于虚拟货币OTC交易涉嫌违法犯罪打击活动中。办案人员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依据主要还是《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条款分散于各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文件中。但是以上使用他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的情形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却只是主要集中规定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二》两部“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文件中。
《意见一》规定:“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意见二》规定:“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意见并未直接非常明确的规定,凡是出现以上使用他人账户的情形就构成犯罪。而是规定了“例外”的原则,原因就在于,以上具体的情形都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就是只有存在以上情形且不属于“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情形,才可以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这样的“推定”模式,本身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推定”都是正确的。
换言之,只要虚拟货币OTC交易的各方能够提出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实自己并未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应该被“无罪释放”。
虚拟货币OTC承兑商、玩家在出入金过程中被牵涉进刑事犯罪之后,对于这种“无罪”的辩护思路和方向,仍然可以归结为关键在于主张自己主观上“不明知”,即提出推翻办案人员“推定”的理由和依据。关于具体的辩护思路和策略的具体阐述已经在之前撰写的文章中详细阐述,有兴趣可以查阅:《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十一)币圈虚拟货币OTC场外交易商家经营者的刑事风险》《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十三)币圈虚拟货币OTC商家经营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犯罪的两个辩护思路》。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区块链虚拟货币行业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