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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多次输入虚拟财产支付密码未果,因不能提供重置密钥凭证,故申请重置要求被拒,现旧钱包平台已下线,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资产无法转出,李先生将虚拟货币网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网站协助李先生在网站重设支付密码,并保证储存在该账户的虚拟资产在该平台安全转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5年6月25日,他在某虚拟货币网站钱包以电子邮箱验证注册账户,注册后设有两个密码,分别是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登录密码用于登录该网址进行查询等操作,支付密码用于虚拟财产的转入及转出。
2015年7月18日,李先生向该网站帐户转入2300莱特币,进行转出操作时要求输入支付密码,但李先生输入支付密码后显示密码错误,李先生多次输入支付密码都未能成功,故打电话向客服要求重置密码,客服人员要求李先生提供重置密钥凭证,即李先生注册帐户时随机生成的一串中文字符,因李先生注册时不了解该字符的用途,并未保存,无法提供,客服便拒绝了重置支付密码的要求。
2017年11月3日及11月16日,该网站分别向李先生发送短信提示其使用的钱包即将下线,现上线全新钱包,要求尽快将资产划转至新钱包。
原告李先生认为,现旧钱包平台已下线,案涉网站公司仍不能配合重置支付密码,在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资产无法转出,故诉至法院。
被告虚拟货币网站公司辩称,李先生的诉请现有技术无法做到,除非李先生出示注册时产生的一串提示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要求网站公司协助李先生在网站重新设置支付密码,并协助其安全转移2300莱特币,应当举证证明网站公司负有为用户重置支付密码的义务及能力。网站公司对此主张,在网站钱包下线后,网站亦安排了用户到网站公司进行资产的转移,但因李先生未能提供其注册时产生的一串提示符,导致根据现有网站无法为其重置支付密码。庭审中,经法院向李先生释明,其坚持要求网站为其重置支付密码。在网站表示已无法重置支付密码,且李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网站具有无需提示符即可为用户重置支付密码的义务及能力的情况下,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