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透支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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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感谢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蓝清题字)


近段时间,随着国内外著名金融大鳄的入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投资市场“热闹非凡”,“过山车”式的行情更是让人“深陷其中”。入局的普通人亦愈来愈多,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总结发现近年来出现了大量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事纠纷。基于此,本文着重探讨虚拟货币在法律层面上的“借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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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能否流转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2021年3月24日,特斯拉美国官网宣布,支持使用BTC(比特币)来付款,这是不是意味着以比特币为主流的虚拟货币可以当成“对价物”购买商品了?其实并不然,我国2018年以来,在法律层面上开始承认以比特币为代表少数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大量的仲裁和判决在这个时间段涌现。诚然,虚拟货币在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有潜在的巨大风险,但普通自然人之间合法的投资、委托关系,仍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能流转,但流转行为存在风险!


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得不到法院认可

即使多数法院裁判都明确了主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笔者仔细查阅这些判决书发现,法院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属性,但是其价值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在(2019)沪01民终13689号判决中,法院虽然认为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是在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上,按双方同意的每个人民币42,206.75元赔偿(远低于市场价格)。

虚拟货币委托行为的效力可能不被认定

虽然我国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在部分裁判中,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定虚拟货币的委托行为为违法行为。例如:(2020)赣11民终90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委托关系且委托事项为比特币“搬砖交易"没有争议,但依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搬砖交易"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故本案委托合同因目的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最终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双方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

法院承认虚拟货币物权属性

基于财产损害纠纷的法律关系中,虚拟货币的价值受损;基于委托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中,虚拟货币的委托行为被认定无效。那是否关于虚拟货币的流转,一定无法完全实现。并不必然,例如在(2020)苏1183民初3825号判决书中,基于物权返还权的诉请,法院明确判决对方返还相应虚拟货币,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所以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在民事活动中应受到法律保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5个比特币。但判决后的执行问题仍值得细究,即胜诉后是否能够实现虚拟货币的实际执行。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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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诉请返还虚拟货币?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可以搜索到2884个民事裁判文书,其中2019-2021年分别为821、999、55件。由此,虚拟货币相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数量逐年递升。笔者查阅案例发现,这些裁判案由主要集中在委托合同、投资协议、买卖合同、物权保护这四类纠纷。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以成功案例为例,原告需承担的举证责任:


案号

案由

证据目录

判决结果

(2020)湘0102民初2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1.微信聊天记录;

2.建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

3.转币记录;

4.“PlusToken"平台后台部分数据

认定双方比特币

的买卖视为互联

网虚拟商品的买

卖行为。

(2020)鲁0612民初2521号

欠款纠纷

1、借条1张;

2、2017年2018年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

判决被告向原告

支付欠款本金

445000元。

(2020)苏1183民初3825号

物权保护纠纷

1.微信聊天记录;

2.比特币转账记录;

3.被告在火币网APP(火币Pro)的提币地址

判决被告向原告

返还2.5个比特币。

(2019)京0111民初19452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微信聊天记录;

2.转币截图;

3.手机软件截图;

4.工商登记信息;

5.必易公司宣传页面截图

判决原告给付被

告三个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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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地位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1.虚拟货币为“物”。以比特币为代表少数主流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即“虚拟货币”不是“钱”,最多仅限为“物”,一个虚拟物品。

2.虚拟货币基于物权的法律救济。在不承认 “虚拟货币”货币属性情形下,基于民间借贷与委托合同纠纷的诉讼基本不被法院认可,但是在以“虚拟货币”为“物”前提下的物权保护纠纷获得法院承认。如此操作之下,虚拟货币的实际价值不会遭受压缩。

3.法院认可关于虚拟货币的价值约定。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对于虚拟货币价值的约定。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樊星 | 靖之霖(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任职,办理各类案件上百件,开设普法讲座五十余场,多次获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等荣誉;曾挂职于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转岗后,研究企业财税法律,兼任某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曾发表学术研究十余篇,多次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财经》杂志、《三联生活周刊》、《新京报》、百度法律等新闻媒体采访。


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林 伟 | 靖之霖(杭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硕士,先后于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杭州实在智能公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习。

在校期间,发表及参与撰写多篇论文:《不当得利诉讼的司法乱象》、《风险社会下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若干思考——基于P2P平台爆雷案件的分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数额之辩》。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实务经验。

本文来自公众号“靖之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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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星、林伟:虚拟货币流转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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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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