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丨张承烨
责编丨陆慧
近年来,不法分子炒作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新概念,欺骗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投资风险意识较弱的老年群体进行投资,给不少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这不,前几天,王阿姨听人介绍跃跃欲试,准备投资虚拟货币,女儿小张不放心,总觉得这种投资不靠谱,但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更说服不了母亲,于是小张领着王阿姨找到检察官寻求专业法律咨询,让我们一起看看检察官是如何说的吧。
检察官提示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少更是涉及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犯罪活动,大家应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
✔数字货币不是虚拟货币,我国的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存在本质不同。目前数字货币发行仍处于试点阶段,大家要远离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广大人民群众要准确评估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面对市场上形形色色的投资项目,要擦亮双眼,远离投资陷阱。
法律规定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年9月15日)……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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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来源:上海检察